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96號
原 告 林素蘭
被 告 祭祀公業林遜伍
法定代理人 林成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林遜伍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
幣510,000 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