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969號
PCDV,102,補,969,201304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6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政憲
被   告 許財福即嘉德室內設計工作室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叁仟貳佰捌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叁
     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叁拾柒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