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6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政憲
被 告 許財福即嘉德室內設計工作室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叁仟貳佰捌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叁
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叁拾柒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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