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161號
PCDV,102,補,1161,201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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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61號
原   告 諭廣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耿裕
被   告 佶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波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本件訟
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玖佰捌拾叁元整,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元。⑵提出準備書狀
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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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諭廣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佶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