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2年度,42號
PCDV,102,聲,42,2013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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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吳江宏
相 對 人 謝美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8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黃柏承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黃柏承律師:住新北市○○區○○路000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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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