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涂成標
相 對 人 侯玉婕
關 係 人 侯周沛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侯玉婕(女,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涂成標(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侯玉婕之監護人。指定侯周沛淇(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侯玉婕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涂成標之配偶,即相對人侯玉婕 ,長期罹患憂鬱症,可能出於自戕而墜樓,致顱內出血併肺 炎呼吸衰竭及呼吸器依賴使用、顱內高壓,不能為(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無法處裡自己事務,為此依家事事件 法第164 條以下之規定,檢附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戶籍謄 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等為證,聲請宣告 相對人侯玉婕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涂成標為受 監護宣告之人侯玉婕之監護人、關係人侯周沛淇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院審驗相對人侯玉婕之心神狀況,並依振興醫院陳威廷醫 師鑑定之結果,認為相對人:「為憂鬱症自戕,致頭部外傷 顱內出血,合併呼吸衰竭。意識清醒,態度不合作,有氣管 插管及鼻胃管,無法言語,對言語刺激皆以搖頭或搖手示意 且無適當回應。生活無法完全自理,需人24小時照護。有精 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點,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程 度完全不能,預後及回復之可能性差,為符合監護之宣告之 人。」等語,此有該醫師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為憑。故本 件聲請對侯玉婕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按民法第1110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 又按民法第1111條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 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 人或數 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 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 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又民法第1111條之1 規定:「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 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 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 、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 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查,聲請人涂成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侯玉婕之配偶,經家屬 一致同意推舉涂成標為監護人,有上開戶籍謄本、同意書及 親屬系統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涂成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侯玉婕之配偶,有意願擔任侯玉婕之監護人,是由涂成標任 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侯玉婕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 第1111條第1 項規定,選定涂成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侯玉婕 之監護人。另參酌關係人侯周沛淇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侯玉婕 之母,經家屬推薦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依上揭規定 ,指定關係人侯周沛淇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