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2年度,21號
PCDV,102,消債清,21,201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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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林云湘即林桂妃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件:
一、請向本院補陳目前工作詳細情形,並提出在職證明(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 以及提出每月收入之相關證明,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若為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 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 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除每 月工作收入外,尚有無領取其他各項政府補助?若有,請提 出相關證明。
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膳食費3,000元、房租3,500元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 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 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次應陳報每月房租支出證明文件( 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若係以現金支付, 則請房東親自出具證明,並註明聯絡方式)。
三、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之一名未成年子女,目前該名子女之扶 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 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四、請補陳聲請人於離婚時有無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



得對前配偶請求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金額及詳細計算方 式暨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 、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 ,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時期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 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另請一併釋明聲請人若經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 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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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