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02年度,76號
PCDV,102,司簡聲,76,201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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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簡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任遠中和捷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邦民
相 對 人 楊清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 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在「台灣省屏東縣萬巒鄉○ ○村000 鄰○○路00○0 號」,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 謄本、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1 件為證,依前開法條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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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