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非訟代理人 蔡學治
相 對 人 謝曉華
關 係 人 陳松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 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 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陳松妘前於民國86 年9 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 登記在案。嗣由債務人陳松妘將該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 謝曉華,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 。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2,397,343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 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 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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