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824號
債 權 人 蕭阿碧
債 務 人 謝永倫即被繼承人謝榮福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永恩即被繼承人謝榮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貳仟伍
佰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拾捌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
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