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66號原 告 吳玉臻訴訟代理人 蔡文傑律師 卓慧萍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沂清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民事陳報(四)狀上追加原告吳洪疇、吳益三、謝吳來春、吳泰甚、吳建熾、吳俊德、吳秋瑩、吳美瑤、吳金蓉、吳靖雄、吳堅次、黃吳素卿、周呈輝、周祐弘、周祐生、周孝靜、周孝玲、陸威廷、陸柏銘、簡美貞、吳崇熙、吳崇賢、吳悅君、吳世雄、吳清溪、吳德洋、吳陸木、吳富姬、吳建一、吳三貴、孫吳富美、吳明珠、吳美麗、吳淑美、吳宗憲、吳宗政、吳筱雲、吳翠蓮、吳錫奎、吳思寰、吳威錫之住所或居所,並補正上開追加原告部分「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第4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吳玉臻起訴原請求被告洪沂清等返還不當得利,嗣 於訴訟繫屬中,撤回對高蔡富貴、李盛宗之訴訟,並追加高 世豐為被告,並於民國102年3月25日具狀追加吳洪疇、吳益 三、謝吳來春、吳泰甚、吳建熾、吳俊德、吳秋瑩、吳美瑤 、吳金蓉、吳靖雄、吳堅次、黃吳素卿、周呈輝、周祐弘、 周祐生、周孝靜、周孝玲、陸威廷、陸柏銘、簡美貞、吳崇 熙、吳崇賢、吳悅君、吳世雄、吳清溪、吳德洋、吳陸木、 吳富姬、吳建一、吳三貴、孫吳富美、吳明珠、吳美麗、吳 淑美、吳宗憲、吳宗政、吳筱雲、吳翠蓮、吳錫奎、吳思寰 、吳威錫為原告,惟原告未於民事陳報(四)狀上載明原告 吳洪疇、吳益三、謝吳來春、吳泰甚、吳建熾、吳俊德、吳 秋瑩、吳美瑤、吳金蓉、吳靖雄、吳堅次、黃吳素卿、周呈 輝、周祐弘、周祐生、周孝靜、周孝玲、陸威廷、陸柏銘、 簡美貞、吳崇熙、吳崇賢、吳悅君、吳世雄、吳清溪、吳德 洋、吳陸木、吳富姬、吳建一、吳三貴、孫吳富美、吳明珠 、吳美麗、吳淑美、吳宗憲、吳宗政、吳筱雲、吳翠蓮、吳 錫奎、吳思寰、吳威錫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其 起訴程式於法不合,依前揭法條規定,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另就上開追加原告部分,應同時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內容,亦有命補正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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