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766號
PCDV,101,訴,2766,2013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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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66號
原   告 吳玉臻
訴訟代理人 蔡文傑律師
      卓慧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沂清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民事陳報(四)狀上追加原告吳洪疇吳益三謝吳來春吳泰甚吳建熾、吳俊德、吳秋瑩吳美瑤吳金蓉吳靖雄吳堅次黃吳素卿周呈輝周祐弘周祐生周孝靜周孝玲陸威廷陸柏銘簡美貞吳崇熙吳崇賢吳悅君吳世雄、吳清溪、吳德洋吳陸木吳富姬、吳建一、吳三貴孫吳富美吳明珠、吳美麗、吳淑美、吳宗憲、吳宗政吳筱雲吳翠蓮吳錫奎吳思寰吳威錫之住所或居所,並補正上開追加原告部分「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吳玉臻起訴原請求被告洪沂清等返還不當得利,嗣 於訴訟繫屬中,撤回對高蔡富貴李盛宗之訴訟,並追加高 世豐為被告,並於民國102年3月25日具狀追加吳洪疇、吳益 三、謝吳來春吳泰甚吳建熾、吳俊德、吳秋瑩吳美瑤吳金蓉吳靖雄吳堅次黃吳素卿周呈輝周祐弘周祐生周孝靜周孝玲陸威廷陸柏銘簡美貞、吳崇 熙、吳崇賢吳悅君吳世雄、吳清溪、吳德洋吳陸木吳富姬、吳建一、吳三貴孫吳富美吳明珠、吳美麗、吳 淑美、吳宗憲、吳宗政吳筱雲吳翠蓮吳錫奎吳思寰吳威錫為原告,惟原告未於民事陳報(四)狀上載明原告 吳洪疇吳益三謝吳來春吳泰甚吳建熾、吳俊德、吳 秋瑩、吳美瑤吳金蓉吳靖雄吳堅次黃吳素卿、周呈 輝、周祐弘周祐生周孝靜周孝玲陸威廷陸柏銘簡美貞吳崇熙吳崇賢吳悅君吳世雄、吳清溪、吳德 洋、吳陸木吳富姬、吳建一、吳三貴孫吳富美吳明珠 、吳美麗、吳淑美、吳宗憲、吳宗政吳筱雲吳翠蓮、吳 錫奎、吳思寰吳威錫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其 起訴程式於法不合,依前揭法條規定,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另就上開追加原告部分,應同時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內容,亦有命補正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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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