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38號
上 訴 人 謝豐聲
被 上 訴人 黃聖懷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峰遙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訴字第273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
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仟零參拾貳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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