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9號原 告 劉國養 劉素梅 劉素玉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王嘉斌律師被 告 雷震鳴 雷霆雲 雷貞貞 雷宗翰 雷雲霞 雷曜嘉 陳春美兼 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被 告 王碧雲 王月女 王榮幅 王月桂 魏 堂 魏秀珠 洪焦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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