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211號
PCDM,102,訴,211,201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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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煉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具 保 人 陳建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21049、2105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林煉成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 由具保人陳建忠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飭回候傳。被告經本院 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依具保人居所通 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協同被告到庭, 有本院送達證書3 份、拘提報告書2 份在卷可稽,復查無被 告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1 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 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張景翔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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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