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17號
PCDM,102,聲,417,201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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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即受處分人 許國寬
上列聲請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6 月7 日所為沒入保證金
之處分(板檢玉洪99毒偵字第1481號),聲請撤銷處分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許國寬所提出之刑事聲請狀所載。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 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 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 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此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99年6 月7 日所為 之沒入處分命令(板檢玉洪99毒偵字第1481號)係以具保人 即被告許國寬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指定保證金 額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2 項、第121 條第 4 項等規定,應命令沒入原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此固有 該命令在卷可稽;惟具保人即被告許國寬業於99年6 月11日 即已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又上開命令於102 年1 月8 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給被告簽收而生合 法送達效力前,被告即已入監服刑,而無逃匿之事實,此經 本院調閱新北地檢署99年度毒偵字第1481號、102 年度聲他 字第13號偵查卷宗,及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5391號卷宗查明 在案,並有該處分命令送達證書影本1 紙附卷可稽,是此沒 入處分命令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予撤銷。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16 條第1 項、第41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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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