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婍棻
具 保 人 唐李金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2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李金倉所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唐婍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千元,嗣由 具保人唐李金倉繳納現金後(收據號碼:刑保字第00000000 號),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被告於新北地檢署102 年度執 字第1852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 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 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唐婍棻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及 囑託拘提均無著,致無法使之到案執行,且具保人唐李金倉 經合法送達應通知被告於民國102 年3 月15日上午10時許到 案執行之通知書後,並未遵期通知或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 等情,分別有被告唐婍棻、具保人唐李金倉之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分、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張(收據號碼: 101 刑保字第00000000號)、通知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2 年4 月18日士檢朝執辛102 執助322 字第1202 0 號函附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而被告迄今 仍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被告之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 逃匿,則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