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440號
PCDM,102,聲,1440,2013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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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寬良
具 保 人 李鄧石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鄧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鄧石因被告王寬良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於民國102 年 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檢察官指 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1 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 、00000000號,合計2 萬元)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王寬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1 年度訴字第163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所通知其於102 年 3 月28日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於上開期 日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未遵期到案,嗣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 份、102 年3 月6 日通知書 2 份、拘票及拘提報告書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資料2 份、在監在押紀錄表2 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保字第00000000、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 份 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 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 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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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