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瑞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檔解答光碟壹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 第31105 號被告黃瑞展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前經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 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2 年1 月30日期滿,扣案之課 本2 本及光碟1 片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 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 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 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 1 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瑞展所涉前揭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0 年 度偵字第3110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 並於102 年1 月30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此有該案卷宗經核屬 實。而扣案之電子檔解答光碟1 片,確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 授權同意重製,且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於偵訊時坦承在卷,故本件聲請人就此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至扣案電路學( 上下) 第8 版課本2 本,係被告所有之正版 書籍,並非違反著作權法之物,此經本院職權調閱扣案物核 閱無誤,再者,本件被告係擅自重製習題解答電子檔於光碟 中,搭配前開正版書籍一同出售而為查獲,實難認該書籍為 被告供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犯罪所用之物,況前開緩起 訴處分書亦未就此部分為認定,有該處分書可憑,揆諸前開 說明,此部分既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自 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是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