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234號
PCDM,102,聲,1234,2013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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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杜羿瑩
被   告 杜佳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
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羿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杜羿瑩因被告甲○○違反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 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 ,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按址飭警拘提無 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且依具保人杜羿瑩之住居地址 通知,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 紙、送達證書3 紙、刑事保證金 收據影本1 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 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 詢資料2 紙、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 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從而,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 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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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