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章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章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章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7 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 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經查,受刑人林章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10月確定(刑期合計為5 年7 月),現在監執行中,刑期終 結日期為103 年10月9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 數為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7 月31日,受 刑人並於102 年3 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 正署102 年3 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 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 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