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196號
PCDM,102,聲,1196,201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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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千友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建智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2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其中增訂之「專科沒收之物」, 其修正理由稱:「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 ,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 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 之必要,爰於第二項增訂之」,足見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專 科沒收之物」,係指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故採必科主義之 義務沒收物而言,至採得科主義,法院有沒收與否裁量權之 職權沒收物則不屬之。著作權法第98條:「犯第九十一條至 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 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 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 人者為限」,係採得科主義之職權沒收規定,既非違禁物, 又非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 告沒收(參見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 果〈刑事訴訟類第4 號〉)。再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 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 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 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固定有明文。惟依此宣告沒收之前提要件,乃該案係檢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 處分;倘非屬檢察官依上開法條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自 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其理自 不待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千友科技有限公司張建智前因違反著 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按: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 民國102 年1 月1 日更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公訴不受 理在案,該案扣得之電腦設備等物(詳本院101 年刑保管字 第1501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及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云云。三、經查,被告等因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罪,因告訴人



美商微軟公司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01 年度智訴字第24 號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1 份在卷可稽,是 扣案之燒錄光碟20片、硬碟9 個、單據24張、授權貼紙13張 、電腦主機2 台等物,並未經上開判決宣告沒收;又上開扣 案物並非法令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且著作權法第98條規 定係採取「職權沒收主義」,並非專科沒收之規定,已如前 述,故本院自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 收。此外,本案既係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而判決確定在案 ,要非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自無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單獨宣 告沒收規定之適用餘地。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上開扣案物,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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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友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微軟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