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紹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緝字第2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姜紹梅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姜紹梅明知犯罪集團專門收集人頭帳戶用以犯罪之社會現象 層出不窮之際,若將自己之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他人 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分子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 ,再加以提領之用,並能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 財犯罪,竟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 ,於民國101 年6 月18日前某日,以快遞方式,將以其名義 申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埔乾郵局00000000000000 000 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及玉山商業銀行光復分行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 密碼,以每本新台幣(下同)2,000 元之代價出售與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蔡慶富」之成年男子使用。嗣該詐騙集團分子 於收受該金融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向江敏綜、陳俐潔、林高誌、翁敬閔、曾彥 文、古士軒、蔡宗佑、吳宗翰、陳佳明及郭建和(下稱江敏 綜等10人)施以詐術,致渠等因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姜紹梅前揭郵局及玉山銀行 帳戶內,轉入款項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江敏綜 等10人發現受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證據:
㈠、被告姜紹梅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江敏綜、陳俐潔、林高誌、翁敬閔、曾彥文、吉士軒 、蔡宗佑、吳宗翰、陳佳明、郭建和等10人警詢時之指述。㈢、被告所申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埔乾郵局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及玉山商業銀行光復分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申辦資料暨交易明細表各1 份。
㈢、被害人江敏綜所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影本1 紙、 陳俐潔所提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紙、 林高誌所提供台南市安定區農會存摺內頁影本1 紙、翁敬閔 所提供拍賣網頁1 份、曾彥文所提供台灣銀行網路交易明細 1 紙、吉士軒所提供郵局存摺內頁影本1 紙、蔡宗佑所提供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 紙、吳宗翰所提供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1 紙、陳佳明所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 紙。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照)。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 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姜紹梅 將其所有之上開郵局及玉山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 ,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用以詐騙 被害人江敏綜等10人匯入金錢,係基於幫助該成員用以詐騙 他人財物之犯意,而未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 從而,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施以詐術,使被害人江敏綜等10人 陷於錯誤而為匯款,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核被告所為,則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基於幫助之意思,為非屬詐欺取財 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將上開2 帳 戶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幫助行為,及使詐欺集團成員 得以遂行渠等向被害人江敏綜等10人為詐騙行為,均係成立 同種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處斷。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 犯罪科刑之紀錄,素行非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 錄表在卷可稽,其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惟提供帳戶 資料供他人詐欺取財,助長詐騙犯罪風氣,增加被害人求償 上困難,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所為自屬非是;兼衡其高 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無業及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暨其 犯後坦承犯行,復參酌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交付金融帳 戶數量、被害人損失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 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懿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號 │卷證出處 │
│ │告訴人│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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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江敏綜│詐騙集團成員於101 年6 │101 年6 │ 21,000元│被告姜紹梅玉山│新北檢偵查第21576 │
│ │ │月10日在露天拍賣網站刊│月12日20│ │銀行光復分行帳│號卷第15至17頁、20│
│ │ │登販售筆記型電腦暨喇叭│時許 │ │戶000-00000000│頁、174 頁 │
│ │ │1 組之不實訊息,致江敏│ │ │21781號 │ │
│ │ │綜陷於錯誤至自動提款機│ │ │ │ │
│ │ │轉帳而購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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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俐潔│詐騙集團成員於101 年6 │101 年6 │ 30,000元│被告姜紹梅玉山│新北檢偵查第21576 │
│ │ │月14日在奇摩拍賣網站刊│月14日12│ │銀行光復分行帳│號卷第25至26頁、29│
│ │ │登販售鱷魚皮手鐲1 組之│時55分 │ │戶000-00000000│頁、174 頁 │
│ │ │不實訊息,致陳俐潔陷於├────┼─────┤21781號 │ │
│ │ │錯誤,至自動提款機轉帳│101 年6 │ 1,000元│ │ │
│ │ │而購買。 │月14日12│ │ │ │
│ │ │ │時57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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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高誌│詐騙集團成員於101 年6 │101 年6 │ 6,620元│被告姜紹梅中華│新北檢偵查第21576 │
│ │ │月15日在奇摩拍賣網站刊│月15日18│ │郵政板橋埔墘分│號卷第32至33頁、38│
│ │ │登販賣單眼相機1 台之不│時1 分 │ │行帳戶 │頁、182 頁 │
│ │ │實訊息,致林高誌陷於錯│ │ │000-0000000- │ │
│ │ │誤,至自動提款機轉帳而│ │ │0000000號 │ │
│ │ │購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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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翁敬閔│詐騙集團成員於101 年6 │101 年6 │ 12,120元│被告姜紹梅中華│新北檢偵查第21576 │
│ │ │月12日在奇摩拍賣網站刊│月15日20│ │郵政板橋埔墘分│號卷第46頁、55頁、│
│ │ │登販售電腦1 組之不實訊│時35分許│ │行帳戶 │182 頁 │
│ │ │息,致翁敬閔陷於錯誤,│ │ │000-0000000- │ │
│ │ │至自動提款機轉帳而購買│ │ │0000000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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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曾彥文│詐騙集團成員於101 年6 │101 年6 │ 1,450元│被告姜紹梅中華│新北檢偵查第21576 │
│ │ │月17日在奇摩拍賣網站刊│月17日晚│ │郵政板橋埔墘分│號卷第58頁、65頁、│
│ │ │登販售網路遊戲之不實訊│上 │ │行帳戶 │182 頁 │
│ │ │息,致曾彥文陷於錯誤,│ │ │000-0000000- │ │
│ │ │至自動提款機轉帳而購買│ │ │0000000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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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古士軒│詐騙集團成員於101 年6 │101 年6 │ 1,450元│被告姜紹梅中華│新北檢偵查第21576 │
│ │ │月17日在奇摩拍賣網站刊│月17日23│ │郵政板橋埔墘分│號卷第66頁、72頁、│
│ │ │登販售網路遊戲之不實訊│時許 │ │行帳戶 │182 頁 │
│ │ │息,致古士軒陷於錯誤,│ │ │000-0000000- │ │
│ │ │以網路銀行轉帳而購買。│ │ │0000000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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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蔡宗佑│詐騙集團成員於101 年6 │101 年6 │ 1,450元│被告姜紹梅中華│新北檢偵查第21576 │
│ │ │月17日在奇摩拍賣網站刊│月18日8 │ │郵政板橋埔墘分│號卷第77頁、83頁、│
│ │ │登販售網路遊戲之不實訊│時10分 │ │行帳戶 │182 頁 │
│ │ │息,致蔡宗佑陷於錯誤,│ │ │000-0000000- │ │
│ │ │以臨櫃匯款方式轉帳而購│ │ │0000000號 │ │
│ │ │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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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吳宗翰│詐騙集團成員於101 年6 │101 年6 │ 1450 元│被告姜紹梅玉山│新北檢偵查第21576 │
│ │ │月16日在奇摩拍賣網站刊│月18日17│ │銀行光復分行帳│號卷第88頁、90頁、│
│ │ │登販售網路遊戲之不實訊│時22分 │ │戶000-00000000│174 頁 │
│ │ │息,致吳宗翰陷於錯誤,│ │ │21781號 │ │
│ │ │至自動提款機轉帳而購買│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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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佳明│詐騙集團成員於101 年6 │101 年6 │ 1,450元│被告姜紹梅玉山│新北檢偵查第21576 │
│ │ │月18自在奇摩拍賣網站刊│月18日20│ │銀行光復分行帳│號卷第93頁、97頁、│
│ │ │登販售網路遊戲之不實訊│時許 │ │戶000-00000000│174 頁 │
│ │ │息,致陳佳明陷於錯誤,│ │ │21781號 │ │
│ │ │至自動提款機轉帳而購買│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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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郭建和│詐騙集團成員於101 年6 │101 年6 │ 15,000元│被告姜紹梅玉山│新北檢偵查第21576 │
│ │ │月5 日在奇摩拍賣網站刊│月18日 │ │銀行光復分行帳│號卷第111-1頁及第 │
│ │ │登販售防水機械錶1只 之│ │ │戶000-00000000│175 頁 │
│ │ │不實訊息,致郭建和陷於│ │ │21781號 │ │
│ │ │錯誤,以其友人陳秀萍之│ │ │ │ │
│ │ │帳戶至自動提款機轉帳而│ │ │ │ │
│ │ │購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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