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婉菁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168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婉菁幫助犯重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沈婉菁明知現今社會,犯罪集團收購他人申辦之金融機構之 存摺帳號,用以實施詐騙、貸放款項或恐嚇取財等不法犯罪 ,藉以逃避警方追查之消息層出不窮,並可預見提供自己申 請之金融機構之帳號供他人使用,該他人可能以該號碼作為 連絡貸放款及收取重利等犯罪之工具,詎其竟基於幫助重利 之未必故意,於民國99年12月間某日,在臺中市某處,將其 所申辦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東海分行(下稱渣打銀行)帳號 00000000 000000 號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以新臺幣(下 同)2 萬元之代價,售予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成年男子 ;嗣綽號「阿明」之成年男子所屬之「海邦融資公司」之地 下錢莊,並自100 年1 月間起至12月間止,以傳送簡訊、在 報紙上刊登廣告、報紙夾報放款廣告及散發小廣告,及以吳 秉俊、許照興(上2 人均另為不起訴處分)與劉益和(另移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3 人名義所申辦之000000 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 工具之方式,藉以招攬急需用錢之民眾向其借款,而乘如附 表所示之人急迫用錢紓困之際,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 ,貸放款項予如附表所示之人,而收取如附表所示與原本顯 不相當之重利。且以沈婉菁所申辦之上開之渣打銀行帳戶, 供存入如附表所示之人所交付作為還款用之支票提示兌現。 嗣黃霈宸無力繼續負擔重利,乃報警循線查悉上情。案經基 隆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沈婉菁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 所示之被害人黃霈宸等之指述,並有上開被告申辦之渣打銀 行帳戶開戶資料、對帳單、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影本、支票票 根影本、被害人陳靜芸( 即玉雅商號) 申辦華南商業銀行華 江分行支票帳號開戶資料、被害人余嘉惠之合作金庫銀行雙 和分行支票帳戶開戶資料、被害人陳治衡所經營冠禹車業有 限公司之支票帳戶開戶資料、被害人何榮華(即皇陞水電工
程行)之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支票帳戶開戶資料、徐正融 之桃園信用合作社支票帳戶開戶資料、被害人張承義配偶詹 琳琳之新戶市農會光復分部支票帳戶開戶資料、被害人吳麗 華之第一商業銀行北投分行支票帳戶開戶資料等在卷可證,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應堪認定。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本件被告提供帳戶號使重利集團用以與被害人等聯 繫,然未實際參與對被害人重利之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44 條之幫助重利罪。被告以 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 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再被告以一幫助 行為,提供上開帳戶幫助該重利集團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為 重利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 55條規定論以一幫助重利罪。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 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提供帳戶予 他人犯罪之用,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危害社會治安,並造成 被害人之損害,顯有不當,兼衡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智識 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一所 示之部分被害人之票據並非存入被告之上開帳戶核與被告之 幫助行為無關,就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上 開起訴有罪之部分因屬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44 條 、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靜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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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借款人│借款金額│利息(新臺幣) │收款方式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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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年9月│新北市新店區中興│黃霈宸│多次借款│借款10萬元,以7天 │於借款時交付│
│ │5日起至 │路3段242號旁 │ │,金額共│為1期,每期利息2萬│板信商業銀行│
│ │同年11月│ │ │計87萬 │元,於借款時,預扣│興南分行支票│
│ │19日止 │ │ │6,000元 │利息2萬元,實拿8萬│號碼JM000000│
│ │ │ │ │ │元。 │0( 面額11萬 │
│ │ │ │ │ │ │元) 、JM0000│
│ │ │ │ │ │ │000 (面額9 │
│ │ │ │ │ │ │萬元)、JM000│
│ │ │ │ │ │ │0000(面額8 │
│ │ │ │ │ │ │萬元)、JM000│
│ │ │ │ │ │ │0000( 面額7 │
│ │ │ │ │ │ │萬 6,000 │
│ │ │ │ │ │ │元) 、JM0000│
│ │ │ │ │ │ │000 ( 面額 │
│ │ │ │ │ │ │10萬元)、JM0│
│ │ │ │ │ │ │000000 (面額│
│ │ │ │ │ │ │ 4 萬元) 、 │
│ │ │ │ │ │ │JM0000000( │
│ │ │ │ │ │ │面額8 萬元) │
│ │ │ │ │ │ │之支票7 紙及│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
│ │ │ │ │ │ │銀行中和分行│
│ │ │ │ │ │ │支票號碼 │
│ │ │ │ │ │ │WC0000 000( │
│ │ │ │ │ │ │面額15萬元) │
│ │ │ │ │ │ │、WC00000 │
│ │ │ │ │ │ │00( 面額15萬│
│ │ │ │ │ │ │元) 作為還款│
│ │ │ │ │ │ │用 │
│ │ │ │ │ │ │ │
├──┼────┼────────┼───┼────┼─────────┼──────┤
│ 2 │100年11 │新北市中和區連城│余嘉惠│10萬元 │借款10萬元,每10天│於借款時交付│
│ │月17日 │路314號 │ │ │或15天為1期,每期 │合作金庫商業│
│ │ │ │ │ │利息1萬5,000元至2 │銀行雙和分行│
│ │ │ │ │ │萬元不等。 │支票號碼FA00│
│ │ │ │ │ │ │00000(面額5 │
│ │ │ │ │ │ │萬元)、FA000│
│ │ │ │ │ │ │0000(面額5萬│
│ │ │ │ │ │ │6,000元)支票│
│ │ │ │ │ │ │2紙作為還款 │
│ │ │ │ │ │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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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年3月│新北市蘆洲區環堤│陳治衡│約借款20│100年3月起至同年7 │於借款時交付│
│ │間起至 │大道590號等地 │ │次,金額│月止借款之計息方式│上海商業銀行│
│ │100年11 │ │ │共計約 │為:每10天至12天為│蘆洲分行支票│
│ │月間止 │ │ │700萬元 │1期,每期利息8%; │號碼0000000(│
│ │ │ │ │ │100年8月起至同年11│面額50萬元) │
│ │ │ │ │ │月止借款之計息方式│、0000000(面│
│ │ │ │ │ │為:每7天為1期,每│額25萬元)、 │
│ │ │ │ │ │期利息5%至7%不等 │0000000(面 │
│ │ │ │ │ │ │額28萬9,600 │
│ │ │ │ │ │ │元)支票3紙作│
│ │ │ │ │ │ │為還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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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年8月│新北市板橋區民生│陳靜芸│30萬元 │借款30萬元,每7天 │於借款時交付│
│ │10日 │路3段223號等地 │ │ │為1期,每期利息2萬│華南商業銀行│
│ │ │ │ │ │1,000元,借款時預 │華江分行支票│
│ │ │ │ │ │扣利息,實拿27萬 │號碼GD000000│
│ │ │ │ │ │9,000元。 │0(面額30萬元│
│ │ │ │ │ │ │)支票1紙作為│
│ │ │ │ │ │ │還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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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年11 │臺北市中山區錦州│古翌貞│10萬元 │借款10萬元,每10天│於借款時交付│
│ │月29日 │街426巷1弄2號 │ │ │至15天為1期,每期 │華南商業銀行│
│ │ │ │ │ │利息1萬2,000元。 │復興分行支票│
│ │ │ │ │ │ │號碼DD000000│
│ │ │ │ │ │ │0(發票人為吳│
│ │ │ │ │ │ │惠雯、面額10│
│ │ │ │ │ │ │萬元)支票1紙│
│ │ │ │ │ │ │作為還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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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0年8月│臺北市大安區臨江│何榮華│20萬元 │借款20萬元,每30天│於借款時交付│
│ │1日 │街118巷1弄8號3樓│ │ │為1期,每期利息1萬│臺北市第九信│
│ │ │ │ │ │元。 │用合作社支票│
│ │ │ │ │ │ │號碼GE000000│
│ │ │ │ │ │ │0(面額10萬元│
│ │ │ │ │ │ │)支票1紙作為│
│ │ │ │ │ │ │還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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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年10 │桃園縣桃園市昆明│徐正融│8萬元 │借款8萬元,每15天 │於借款時交付│
│ │月25日 │路30號 │ │ │為1期,每期利息8, │桃園信用合作│
│ │ │ │ │ │000元。 │社介壽分社支│
│ │ │ │ │ │ │票號碼E00000│
│ │ │ │ │ │ │00(面額8萬元│
│ │ │ │ │ │ │)支票1紙作為│
│ │ │ │ │ │ │還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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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0年11 │新竹市芎科學園路│張承義│8萬元 │借款10萬元,每10天│於借款時交付│
│ │月15日 │96號 │ │ │為1期,每期利息1萬│新竹市農會光│
│ │ │ │ │ │元。 │復辦事處支票│
│ │ │ │ │ │ │號碼FA000000│
│ │ │ │ │ │ │1(發票人為詹│
│ │ │ │ │ │ │琳琳、面額8 │
│ │ │ │ │ │ │萬元) 支票1 │
│ │ │ │ │ │ │紙作為還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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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0年11 │臺北市北投區央南│吳麗華│10萬元 │借款10萬元,每10天│於借款時交付│
│ │月6日 │路1段25巷3號 │ │ │為1期,每期利息1萬│第一商業銀行│
│ │ │ │ │ │元。 │北投分行支票│
│ │ │ │ │ │ │號碼YA000000│
│ │ │ │ │ │ │0(面額10萬元│
│ │ │ │ │ │ │)支票1紙作為│
│ │ │ │ │ │ │還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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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0年10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黃彥修│借款3次 │借款5萬元,每10天 │於借款時交付│
│ │月5日、 │東路4段162號7樓 │ │,金額共│為1期,每期利息 │臺北富邦商業│
│ │同年11月│之3 │ │計11萬元│5,000元。 │銀行忠孝分行│
│ │4日、同 │ │ │ │ │支票號碼J100│
│ │年11月18│ │ │ │ │00000(面額4 │
│ │日 │ │ │ │ │萬元)、彰化 │
│ │ │ │ │ │ │商業銀行忠孝│
│ │ │ │ │ │ │東路分行支票│
│ │ │ │ │ │ │號碼FN000000│
│ │ │ │ │ │ │0(面額5萬元)│
│ │ │ │ │ │ │、CN0000000(│
│ │ │ │ │ │ │面額2萬元)支│
│ │ │ │ │ │ │票3紙作為還 │
│ │ │ │ │ │ │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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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0年8月│新北市中和區景平│邱永得│10萬元 │借款10萬元,每7至 │於借款時交付│
│ │底9月初 │路646之1號前 │ │ │10天為1期,每期利 │國泰世華商業│
│ │ │ │ │ │息2萬元。 │銀行中和分行│
│ │ │ │ │ │ │支票號碼WC01│
│ │ │ │ │ │ │52996(面額10│
│ │ │ │ │ │ │萬元)支票1紙│
│ │ │ │ │ │ │作為還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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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0年12 │中山高速公路頭份│黃昆賢│30萬元 │借款30萬元,每15天│於借款時交付│
│ │月20日 │交流道旁 │ │ │為1期,每期利息4萬│合作金庫商業│
│ │ │ │ │ │5,000元。 │銀行竹南分行│
│ │ │ │ │ │ │支票號碼JC00│
│ │ │ │ │ │ │00000(面額30│
│ │ │ │ │ │ │萬元)支票1紙│
│ │ │ │ │ │ │作為還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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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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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年6月│新北市三重區忠孝│郭豐淡│借款3次 │借款1萬元,每15天 │於借款時交付│
│ │間起至同│路、三民街口 │ │,金額共│為1期,每期利息1, │臺灣中小企業│
│ │年11月止│ │ │計17萬元│000元 。 │銀行南三重分│
│ │ │ │ │ │ │行支票號碼00│
│ │ │ │ │ │ │00000(面額5 │
│ │ │ │ │ │ │萬元)、00000│
│ │ │ │ │ │ │00(面額6萬元│
│ │ │ │ │ │ │)、0000000( │
│ │ │ │ │ │ │面額6萬元)支│
│ │ │ │ │ │ │票3紙作為還 │
│ │ │ │ │ │ │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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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年11 │新北市永和區永和│鄭陳淑│8萬元 │借款1萬元,每15天 │於借款時交付│
│ │月15日 │路、復興街口之頂│嫣 │ │為1期,每期利息800│國泰世華商業│
│ │ │溪捷運站 │ │ │元。 │銀行永和分行│
│ │ │ │ │ │ │支票號碼0000│
│ │ │ │ │ │ │000(發票人為│
│ │ │ │ │ │ │鄭富元、面額│
│ │ │ │ │ │ │8萬元)支票1 │
│ │ │ │ │ │ │紙作為還款用│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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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年9月│新北市中和區中和│林素媛│借款3次 │借款10萬元,每5天 │於借款時交付│
│ │29日、同│路326號 │ │,金額共│為1期,每期利息2萬│彰化商業銀行│
│ │年10月23│ │ │計99萬元│元。 │中和分行支票│
│ │日、同年│ │ │ │ │號碼0000000(│
│ │11月4日 │ │ │ │ │面額19萬元) │
│ │ │ │ │ │ │、0000000(面│
│ │ │ │ │ │ │額20萬元)、 │
│ │ │ │ │ │ │0000000(面額│
│ │ │ │ │ │ │60萬元)支票3│
│ │ │ │ │ │ │支及玉山商業│
│ │ │ │ │ │ │銀行東國際分│
│ │ │ │ │ │ │行支票號碼 │
│ │ │ │ │ │ │AA0000000(發│
│ │ │ │ │ │ │票人為潘張寶│
│ │ │ │ │ │ │燕、面額50萬│
│ │ │ │ │ │ │元)支票1紙作│
│ │ │ │ │ │ │為還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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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年11 │新北市板橋區板信│林美玲│借款2次 │借款10萬元,每10天│於借款時交付│
│ │月18日至│商業銀行大觀分行│ │,金額共│或15天為1期,每期 │板信商業銀行│
│ │12月8日 │門口 │ │計25萬元│利息1萬2,000元至1 │大觀分行支票│
│ │ │ │ │ │萬5,000元。 │號碼0000000(│
│ │ │ │ │ │ │面額12萬元) │
│ │ │ │ │ │ │、0000000(面│
│ │ │ │ │ │ │額15萬元)支 │
│ │ │ │ │ │ │票2紙作為還 │
│ │ │ │ │ │ │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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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年10 │新北市三重區自強│陳弘文│5萬元 │借款1萬元,每10天 │於借款時交付│
│ │中旬 │路2段40巷口 │ │ │為1期,每期利息800│上海商業銀行│
│ │ │ │ │ │元,於借款時預扣利│三民分行支票│
│ │ │ │ │ │息。 │號碼0000000(│
│ │ │ │ │ │ │面額5萬元)支│
│ │ │ │ │ │ │票1紙作為還 │
│ │ │ │ │ │ │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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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0年11 │桃園縣中壢市中園│李建和│20萬元 │借款20萬元,每10天│於借款時交付│
│ │月11日 │路303巷25弄18之 │ │ │或12天或15天為1期 │合作金庫商業│
│ │ │1號 │ │ │,每期利息2萬4,000│銀行中原分行│
│ │ │ │ │ │元,於借款時預扣利│支票號碼0000│
│ │ │ │ │ │息,實拿17萬6,000 │000(面額20萬│
│ │ │ │ │ │元。 │元)支票1紙作│
│ │ │ │ │ │ │為還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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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年9月│桃園市大興西路附│陳曉如│借款2次 │借款1萬元,每7天為│於借款時交付│
│ │24日、同│近之全家便利商店│ │,金額共│1期,每期利息5,000│第一商業銀行│
│ │年10月7 │ │ │計28萬元│元。 │內壢分行支票│
│ │日 │ │ │ │ │號碼0000000(│
│ │ │ │ │ │ │面額13萬元) │
│ │ │ │ │ │ │、支票號碼 │
│ │ │ │ │ │ │0000000(面額│
│ │ │ │ │ │ │15萬元)支票 │
│ │ │ │ │ │ │2紙作為還款 │
│ │ │ │ │ │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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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0年11 │新北市五股區登林│陳日平│借款5次 │借款10萬元,每10天│於借款時交付│
│ │月23日、│路118之1號 │ │,金額共│為1期,每期利息1萬│臺灣中小企業│
│ │同年11月│ │ │計85萬元│5,000元。 │銀行林口分行│
│ │30日、同│ │ │ │ │支票號碼AA00│
│ │年12月9 │ │ │ │ │00000(面額7 │
│ │日、同年│ │ │ │ │萬元)、AA000│
│ │12月15日│ │ │ │ │0000(面額8萬│
│ │、同年12│ │ │ │ │元、AA000000│
│ │月16日 │ │ │ │ │0(面額10萬元│
│ │ │ │ │ │ │、AA0000000(│
│ │ │ │ │ │ │面額10萬元、│
│ │ │ │ │ │ │AA0000000(面│
│ │ │ │ │ │ │額7萬元)、AA│
│ │ │ │ │ │ │0000000(面額│
│ │ │ │ │ │ │8萬元、AA000│
│ │ │ │ │ │ │0000(面額10 │
│ │ │ │ │ │ │萬元、AA0000│
│ │ │ │ │ │ │000(面額10萬│
│ │ │ │ │ │ │元、AA000000│
│ │ │ │ │ │ │0(面額7萬元 │
│ │ │ │ │ │ │、AA0000000(│
│ │ │ │ │ │ │面額8萬元作 │
│ │ │ │ │ │ │為還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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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0年9月│新北市板橋區中正│張中雄│10萬元 │借款10萬元,每30天│於借款時交付│
│ │19日 │路342號 │ │ │為1期,每期利息5, │花旗商業銀行│
│ │ │ │ │ │000元,於借款時預 │板新分行支票│
│ │ │ │ │ │扣利息,實拿9萬 │號碼0000000 │
│ │ │ │ │ │5,000元。 │(面額10萬元)│
│ │ │ │ │ │ │支票1紙作為 │
│ │ │ │ │ │ │還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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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0年9月│新北市鶯歌區鶯桃│邱真美│借款3次 │借款15萬元,每15天│於借款時交付│
│ │26日、同│路552之3號旁 │ │,金額共│為1期,每期利息1萬│第一商業銀行│
│ │年11月3 │ │ │計17萬元│4,000元。 │忠孝東路分行│
│ │日、同年│ │ │ │ │支票號碼0000│
│ │12月16日│ │ │ │ │000(面額5萬 │
│ │ │ │ │ │ │元)、0000000│
│ │ │ │ │ │ │(面額7萬元) │
│ │ │ │ │ │ │、0000000(面│
│ │ │ │ │ │ │額5萬元)支票│
│ │ │ │ │ │ │3紙作為還款 │
│ │ │ │ │ │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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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0年9月│桃園縣中壢市文中│陳曉如│借款15萬│借款15萬元,每10天│於借款時交付│
│ │27日 │路、龍安街口 │ │元 │為1期,每期利息3萬│臺灣中小企業│
│ │ │ │ │ │元。 │銀行內壢分行│
│ │ │ │ │ │ │支票號碼AV00│
│ │ │ │ │ │ │00000(發票人│
│ │ │ │ │ │ │為陳永霖、面│
│ │ │ │ │ │ │額15萬元)支 │
│ │ │ │ │ │ │票1紙作為還 │
│ │ │ │ │ │ │款用 │
├──┼────┼────────┼───┼────┼─────────┼──────┤
│ 12 │100年9月│新北市樹林區三俊│林富源│借款5萬 │借款1萬元,每15天 │於借款時交付│
│ │30日 │街65巷42號 │ │元 │為1期,每期利息1, │第一商業銀行│
│ │ │ │ │ │000元。 │樹林分行支票│
│ │ │ │ │ │ │號碼DA000000│
│ │ │ │ │ │ │4(面額5萬元 │
│ │ │ │ │ │ │)支票1紙作為│
│ │ │ │ │ │ │還款用 │
├──┼────┼────────┼───┼────┼─────────┼──────┤
│ 13 │100年11 │桃園縣大溪鎮復興│郭惠玲│借款10萬│借款10萬元,每10天│於借款時交付│
│ │月12日 │路、中華路口 │ │元 │為1期,每期利息2萬│桃園縣大溪鎮│
│ │ │ │ │ │元,於借款時預扣利│農會支票號碼│
│ │ │ │ │ │息,實拿8萬元。 │FA000000(發 │
│ │ │ │ │ │ │票人郭楊秀英│
│ │ │ │ │ │ │,面額10萬元│
│ │ │ │ │ │ │)支票1紙作為│
│ │ │ │ │ │ │還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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