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833號
PCDM,102,簡,833,2013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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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婉菁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168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婉菁幫助犯重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沈婉菁明知現今社會,犯罪集團收購他人申辦之金融機構之 存摺帳號,用以實施詐騙、貸放款項或恐嚇取財等不法犯罪 ,藉以逃避警方追查之消息層出不窮,並可預見提供自己申 請之金融機構之帳號供他人使用,該他人可能以該號碼作為 連絡貸放款及收取重利等犯罪之工具,詎其竟基於幫助重利 之未必故意,於民國99年12月間某日,在臺中市某處,將其 所申辦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東海分行(下稱渣打銀行)帳號 00000000 000000 號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以新臺幣(下 同)2 萬元之代價,售予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成年男子 ;嗣綽號「阿明」之成年男子所屬之「海邦融資公司」之地 下錢莊,並自100 年1 月間起至12月間止,以傳送簡訊、在 報紙上刊登廣告、報紙夾報放款廣告及散發小廣告,及以吳 秉俊、許照興(上2 人均另為不起訴處分)與劉益和(另移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3 人名義所申辦之000000 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 工具之方式,藉以招攬急需用錢之民眾向其借款,而乘如附 表所示之人急迫用錢紓困之際,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 ,貸放款項予如附表所示之人,而收取如附表所示與原本顯 不相當之重利。且以沈婉菁所申辦之上開之渣打銀行帳戶, 供存入如附表所示之人所交付作為還款用之支票提示兌現。 嗣黃霈宸無力繼續負擔重利,乃報警循線查悉上情。案經基 隆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沈婉菁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 所示之被害人黃霈宸等之指述,並有上開被告申辦之渣打銀 行帳戶開戶資料、對帳單、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影本、支票票 根影本、被害人陳靜芸( 即玉雅商號) 申辦華南商業銀行華 江分行支票帳號開戶資料、被害人余嘉惠之合作金庫銀行雙 和分行支票帳戶開戶資料、被害人陳治衡所經營冠禹車業有 限公司之支票帳戶開戶資料、被害人何榮華(即皇陞水電工



程行)之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支票帳戶開戶資料、徐正融桃園信用合作社支票帳戶開戶資料、被害人張承義配偶詹 琳琳之新戶市農會光復分部支票帳戶開戶資料、被害人吳麗 華之第一商業銀行北投分行支票帳戶開戶資料等在卷可證,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應堪認定。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本件被告提供帳戶號使重利集團用以與被害人等聯 繫,然未實際參與對被害人重利之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44 條之幫助重利罪。被告以 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 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再被告以一幫助 行為,提供上開帳戶幫助該重利集團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為 重利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 55條規定論以一幫助重利罪。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 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提供帳戶予 他人犯罪之用,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危害社會治安,並造成 被害人之損害,顯有不當,兼衡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智識 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一所 示之部分被害人之票據並非存入被告之上開帳戶核與被告之 幫助行為無關,就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上 開起訴有罪之部分因屬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44 條 、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靜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借款人│借款金額│利息(新臺幣) │收款方式 │
│ │ │ │ │(新臺幣)│ │ │
├──┼────┼────────┼───┼────┼─────────┼──────┤
│ 1 │100年9月│新北市新店區中興│黃霈宸│多次借款│借款10萬元,以7天 │於借款時交付│
│ │5日起至 │路3段242號旁 │ │,金額共│為1期,每期利息2萬│板信商業銀行│
│ │同年11月│ │ │計87萬 │元,於借款時,預扣│興南分行支票│
│ │19日止 │ │ │6,000元 │利息2萬元,實拿8萬│號碼JM000000│
│ │ │ │ │ │元。 │0( 面額11萬 │
│ │ │ │ │ │ │元) 、JM0000│
│ │ │ │ │ │ │000 (面額9 │
│ │ │ │ │ │ │萬元)、JM000│
│ │ │ │ │ │ │0000(面額8 │
│ │ │ │ │ │ │萬元)、JM000│
│ │ │ │ │ │ │0000( 面額7 │
│ │ │ │ │ │ │萬 6,000 │
│ │ │ │ │ │ │元) 、JM0000│
│ │ │ │ │ │ │000 ( 面額 │
│ │ │ │ │ │ │10萬元)、JM0│
│ │ │ │ │ │ │000000 (面額│
│ │ │ │ │ │ │ 4 萬元) 、 │
│ │ │ │ │ │ │JM0000000( │
│ │ │ │ │ │ │面額8 萬元) │
│ │ │ │ │ │ │之支票7 紙及│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
│ │ │ │ │ │ │銀行中和分行│
│ │ │ │ │ │ │支票號碼 │
│ │ │ │ │ │ │WC0000 000( │
│ │ │ │ │ │ │面額15萬元) │
│ │ │ │ │ │ │、WC00000 │
│ │ │ │ │ │ │00( 面額15萬│
│ │ │ │ │ │ │元) 作為還款│
│ │ │ │ │ │ │用 │




│ │ │ │ │ │ │ │
├──┼────┼────────┼───┼────┼─────────┼──────┤
│ 2 │100年11 │新北市中和區連城│余嘉惠│10萬元 │借款10萬元,每10天│於借款時交付│
│ │月17日 │路314號 │ │ │或15天為1期,每期 │合作金庫商業│
│ │ │ │ │ │利息1萬5,000元至2 │銀行雙和分行│
│ │ │ │ │ │萬元不等。 │支票號碼FA00│
│ │ │ │ │ │ │00000(面額5 │
│ │ │ │ │ │ │萬元)、FA000│
│ │ │ │ │ │ │0000(面額5萬│
│ │ │ │ │ │ │6,000元)支票│
│ │ │ │ │ │ │2紙作為還款 │
│ │ │ │ │ │ │用 │
├──┼────┼────────┼───┼────┼─────────┼──────┤
│ 3 │100年3月│新北市蘆洲區環堤│陳治衡│約借款20│100年3月起至同年7 │於借款時交付│
│ │間起至 │大道590號等地 │ │次,金額│月止借款之計息方式│上海商業銀行│
│ │100年11 │ │ │共計約 │為:每10天至12天為│蘆洲分行支票│
│ │月間止 │ │ │700萬元 │1期,每期利息8%; │號碼0000000(│
│ │ │ │ │ │100年8月起至同年11│面額50萬元) │
│ │ │ │ │ │月止借款之計息方式│、0000000(面│
│ │ │ │ │ │為:每7天為1期,每│額25萬元)、 │
│ │ │ │ │ │期利息5%至7%不等 │0000000(面 │
│ │ │ │ │ │ │額28萬9,600 │
│ │ │ │ │ │ │元)支票3紙作│
│ │ │ │ │ │ │為還款用 │
├──┼────┼────────┼───┼────┼─────────┼──────┤
│ 4 │100年8月│新北市板橋區民生│陳靜芸│30萬元 │借款30萬元,每7天 │於借款時交付│
│ │10日 │路3段223號等地 │ │ │為1期,每期利息2萬│華南商業銀行│
│ │ │ │ │ │1,000元,借款時預 │華江分行支票│
│ │ │ │ │ │扣利息,實拿27萬 │號碼GD000000│
│ │ │ │ │ │9,000元。 │0(面額30萬元│
│ │ │ │ │ │ │)支票1紙作為│
│ │ │ │ │ │ │還款用 │
├──┼────┼────────┼───┼────┼─────────┼──────┤
│ 5 │100年11 │臺北市中山區錦州│古翌貞│10萬元 │借款10萬元,每10天│於借款時交付│
│ │月29日 │街426巷1弄2號 │ │ │至15天為1期,每期 │華南商業銀行│
│ │ │ │ │ │利息1萬2,000元。 │復興分行支票│
│ │ │ │ │ │ │號碼DD000000│
│ │ │ │ │ │ │0(發票人為吳│
│ │ │ │ │ │ │惠雯、面額10│
│ │ │ │ │ │ │萬元)支票1紙│




│ │ │ │ │ │ │作為還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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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0年8月│臺北市大安區臨江│何榮華│20萬元 │借款20萬元,每30天│於借款時交付│
│ │1日 │街118巷1弄8號3樓│ │ │為1期,每期利息1萬│臺北市第九信│
│ │ │ │ │ │元。 │用合作社支票│
│ │ │ │ │ │ │號碼GE000000│
│ │ │ │ │ │ │0(面額10萬元│
│ │ │ │ │ │ │)支票1紙作為│
│ │ │ │ │ │ │還款用 │
├──┼────┼────────┼───┼────┼─────────┼──────┤
│ 7 │100年10 │桃園縣桃園市昆明│徐正融│8萬元 │借款8萬元,每15天 │於借款時交付│
│ │月25日 │路30號 │ │ │為1期,每期利息8, │桃園信用合作│
│ │ │ │ │ │000元。 │社介壽分社支│
│ │ │ │ │ │ │票號碼E00000│
│ │ │ │ │ │ │00(面額8萬元│
│ │ │ │ │ │ │)支票1紙作為│
│ │ │ │ │ │ │還款用 │
├──┼────┼────────┼───┼────┼─────────┼──────┤
│ 8 │100年11 │新竹市芎科學園路│張承義│8萬元 │借款10萬元,每10天│於借款時交付│
│ │月15日 │96號 │ │ │為1期,每期利息1萬│新竹市農會光│
│ │ │ │ │ │元。 │復辦事處支票│
│ │ │ │ │ │ │號碼FA000000│
│ │ │ │ │ │ │1(發票人為詹│
│ │ │ │ │ │ │琳琳、面額8 │
│ │ │ │ │ │ │萬元) 支票1 │
│ │ │ │ │ │ │紙作為還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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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0年11 │臺北市北投區央南│吳麗華│10萬元 │借款10萬元,每10天│於借款時交付│
│ │月6日 │路1段25巷3號 │ │ │為1期,每期利息1萬│第一商業銀行│
│ │ │ │ │ │元。 │北投分行支票│
│ │ │ │ │ │ │號碼YA000000│
│ │ │ │ │ │ │0(面額10萬元│
│ │ │ │ │ │ │)支票1紙作為│
│ │ │ │ │ │ │還款用 │
┌──┬────┬────────┬───┬────┬─────────┬──────┐
│ 10 │100年10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黃彥修│借款3次 │借款5萬元,每10天 │於借款時交付│
│ │月5日、 │東路4段162號7樓 │ │,金額共│為1期,每期利息 │臺北富邦商業│
│ │同年11月│之3 │ │計11萬元│5,000元。 │銀行忠孝分行│
│ │4日、同 │ │ │ │ │支票號碼J100│
│ │年11月18│ │ │ │ │00000(面額4 │




│ │日 │ │ │ │ │萬元)、彰化 │
│ │ │ │ │ │ │商業銀行忠孝│
│ │ │ │ │ │ │東路分行支票│
│ │ │ │ │ │ │號碼FN000000│
│ │ │ │ │ │ │0(面額5萬元)│
│ │ │ │ │ │ │、CN0000000(│
│ │ │ │ │ │ │面額2萬元)支│
│ │ │ │ │ │ │票3紙作為還 │
│ │ │ │ │ │ │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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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0年8月│新北市中和區景平│邱永得│10萬元 │借款10萬元,每7至 │於借款時交付│
│ │底9月初 │路646之1號前 │ │ │10天為1期,每期利 │國泰世華商業│
│ │ │ │ │ │息2萬元。 │銀行中和分行│
│ │ │ │ │ │ │支票號碼WC01│
│ │ │ │ │ │ │52996(面額10│
│ │ │ │ │ │ │萬元)支票1紙│
│ │ │ │ │ │ │作為還款用 │
├──┼────┼────────┼───┼────┼─────────┼──────┤
│ 12 │100年12 │中山高速公路頭份│黃昆賢│30萬元 │借款30萬元,每15天│於借款時交付│
│ │月20日 │交流道旁 │ │ │為1期,每期利息4萬│合作金庫商業│
│ │ │ │ │ │5,000元。 │銀行竹南分行│
│ │ │ │ │ │ │支票號碼JC00│
│ │ │ │ │ │ │00000(面額30│
│ │ │ │ │ │ │萬元)支票1紙│
│ │ │ │ │ │ │作為還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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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 1 │100年6月│新北市三重區忠孝│郭豐淡│借款3次 │借款1萬元,每15天 │於借款時交付│
│ │間起至同│路、三民街口 │ │,金額共│為1期,每期利息1, │臺灣中小企業│
│ │年11月止│ │ │計17萬元│000元 。 │銀行南三重分│
│ │ │ │ │ │ │行支票號碼00│
│ │ │ │ │ │ │00000(面額5 │
│ │ │ │ │ │ │萬元)、00000│
│ │ │ │ │ │ │00(面額6萬元│
│ │ │ │ │ │ │)、0000000( │
│ │ │ │ │ │ │面額6萬元)支│
│ │ │ │ │ │ │票3紙作為還 │




│ │ │ │ │ │ │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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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年11 │新北市永和區永和│鄭陳淑│8萬元 │借款1萬元,每15天 │於借款時交付│
│ │月15日 │路、復興街口之頂│嫣 │ │為1期,每期利息800│國泰世華商業│
│ │ │溪捷運站 │ │ │元。 │銀行永和分行│
│ │ │ │ │ │ │支票號碼0000│
│ │ │ │ │ │ │000(發票人為│
│ │ │ │ │ │ │鄭富元、面額│
│ │ │ │ │ │ │8萬元)支票1 │
│ │ │ │ │ │ │紙作為還款用│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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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年9月│新北市中和區中和│林素媛│借款3次 │借款10萬元,每5天 │於借款時交付│
│ │29日、同│路326號 │ │,金額共│為1期,每期利息2萬│彰化商業銀行│
│ │年10月23│ │ │計99萬元│元。 │中和分行支票│
│ │日、同年│ │ │ │ │號碼0000000(│
│ │11月4日 │ │ │ │ │面額19萬元) │
│ │ │ │ │ │ │、0000000(面│
│ │ │ │ │ │ │額20萬元)、 │
│ │ │ │ │ │ │0000000(面額│
│ │ │ │ │ │ │60萬元)支票3│
│ │ │ │ │ │ │支及玉山商業│
│ │ │ │ │ │ │銀行東國際分│
│ │ │ │ │ │ │行支票號碼 │
│ │ │ │ │ │ │AA0000000(發│
│ │ │ │ │ │ │票人為潘張寶│
│ │ │ │ │ │ │燕、面額50萬│
│ │ │ │ │ │ │元)支票1紙作│
│ │ │ │ │ │ │為還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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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年11 │新北市板橋區板信│林美玲│借款2次 │借款10萬元,每10天│於借款時交付│
│ │月18日至│商業銀行大觀分行│ │,金額共│或15天為1期,每期 │板信商業銀行│
│ │12月8日 │門口 │ │計25萬元│利息1萬2,000元至1 │大觀分行支票│
│ │ │ │ │ │萬5,000元。 │號碼0000000(│
│ │ │ │ │ │ │面額12萬元) │
│ │ │ │ │ │ │、0000000(面│
│ │ │ │ │ │ │額15萬元)支 │
│ │ │ │ │ │ │票2紙作為還 │
│ │ │ │ │ │ │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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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年10 │新北市三重區自強│陳弘文│5萬元 │借款1萬元,每10天 │於借款時交付│
│ │中旬 │路2段40巷口 │ │ │為1期,每期利息800│上海商業銀行│
│ │ │ │ │ │元,於借款時預扣利│三民分行支票│
│ │ │ │ │ │息。 │號碼0000000(│
│ │ │ │ │ │ │面額5萬元)支│
│ │ │ │ │ │ │票1紙作為還 │
│ │ │ │ │ │ │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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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0年11 │桃園縣中壢市中園│李建和│20萬元 │借款20萬元,每10天│於借款時交付│
│ │月11日 │路303巷25弄18之 │ │ │或12天或15天為1期 │合作金庫商業│
│ │ │1號 │ │ │,每期利息2萬4,000│銀行中原分行│
│ │ │ │ │ │元,於借款時預扣利│支票號碼0000│
│ │ │ │ │ │息,實拿17萬6,000 │000(面額20萬│
│ │ │ │ │ │元。 │元)支票1紙作│
│ │ │ │ │ │ │為還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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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年9月│桃園市大興西路附│陳曉如│借款2次 │借款1萬元,每7天為│於借款時交付│
│ │24日、同│近之全家便利商店│ │,金額共│1期,每期利息5,000│第一商業銀行│
│ │年10月7 │ │ │計28萬元│元。 │內壢分行支票│
│ │日 │ │ │ │ │號碼0000000(│
│ │ │ │ │ │ │面額13萬元) │
│ │ │ │ │ │ │、支票號碼 │
│ │ │ │ │ │ │0000000(面額│
│ │ │ │ │ │ │15萬元)支票 │
│ │ │ │ │ │ │2紙作為還款 │
│ │ │ │ │ │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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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0年11 │新北市五股區登林│陳日平│借款5次 │借款10萬元,每10天│於借款時交付│
│ │月23日、│路118之1號 │ │,金額共│為1期,每期利息1萬│臺灣中小企業│
│ │同年11月│ │ │計85萬元│5,000元。 │銀行林口分行│
│ │30日、同│ │ │ │ │支票號碼AA00│
│ │年12月9 │ │ │ │ │00000(面額7 │
│ │日、同年│ │ │ │ │萬元)、AA000│
│ │12月15日│ │ │ │ │0000(面額8萬│
│ │、同年12│ │ │ │ │元、AA000000│
│ │月16日 │ │ │ │ │0(面額10萬元│
│ │ │ │ │ │ │、AA0000000(│
│ │ │ │ │ │ │面額10萬元、│
│ │ │ │ │ │ │AA0000000(面│
│ │ │ │ │ │ │額7萬元)、AA│




│ │ │ │ │ │ │0000000(面額│
│ │ │ │ │ │ │8萬元、AA000│
│ │ │ │ │ │ │0000(面額10 │
│ │ │ │ │ │ │萬元、AA0000│
│ │ │ │ │ │ │000(面額10萬│
│ │ │ │ │ │ │元、AA000000│
│ │ │ │ │ │ │0(面額7萬元 │
│ │ │ │ │ │ │、AA0000000(│
│ │ │ │ │ │ │面額8萬元作 │
│ │ │ │ │ │ │為還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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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0年9月│新北市板橋區中正│張中雄│10萬元 │借款10萬元,每30天│於借款時交付│
│ │19日 │路342號 │ │ │為1期,每期利息5, │花旗商業銀行│
│ │ │ │ │ │000元,於借款時預 │板新分行支票│
│ │ │ │ │ │扣利息,實拿9萬 │號碼0000000 │
│ │ │ │ │ │5,000元。 │(面額10萬元)│
│ │ │ │ │ │ │支票1紙作為 │
│ │ │ │ │ │ │還款用 │
├──┼────┼────────┼───┼────┼─────────┼──────┤
│ 10 │100年9月│新北市鶯歌區鶯桃│邱真美│借款3次 │借款15萬元,每15天│於借款時交付│
│ │26日、同│路552之3號旁 │ │,金額共│為1期,每期利息1萬│第一商業銀行│
│ │年11月3 │ │ │計17萬元│4,000元。 │忠孝東路分行│
│ │日、同年│ │ │ │ │支票號碼0000│
│ │12月16日│ │ │ │ │000(面額5萬 │
│ │ │ │ │ │ │元)、0000000│
│ │ │ │ │ │ │(面額7萬元) │
│ │ │ │ │ │ │、0000000(面│
│ │ │ │ │ │ │額5萬元)支票│
│ │ │ │ │ │ │3紙作為還款 │
│ │ │ │ │ │ │用 │
├──┼────┼────────┼───┼────┼─────────┼──────┤
│ 11 │100年9月│桃園縣中壢市文中│陳曉如│借款15萬│借款15萬元,每10天│於借款時交付│
│ │27日 │路、龍安街口 │ │元 │為1期,每期利息3萬│臺灣中小企業│
│ │ │ │ │ │元。 │銀行內壢分行│
│ │ │ │ │ │ │支票號碼AV00│
│ │ │ │ │ │ │00000(發票人│
│ │ │ │ │ │ │為陳永霖、面│
│ │ │ │ │ │ │額15萬元)支 │
│ │ │ │ │ │ │票1紙作為還 │
│ │ │ │ │ │ │款用 │




├──┼────┼────────┼───┼────┼─────────┼──────┤
│ 12 │100年9月│新北市樹林區三俊│林富源│借款5萬 │借款1萬元,每15天 │於借款時交付│
│ │30日 │街65巷42號 │ │元 │為1期,每期利息1, │第一商業銀行│
│ │ │ │ │ │000元。 │樹林分行支票│
│ │ │ │ │ │ │號碼DA000000│
│ │ │ │ │ │ │4(面額5萬元 │
│ │ │ │ │ │ │)支票1紙作為│
│ │ │ │ │ │ │還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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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0年11 │桃園縣大溪鎮復興│郭惠玲│借款10萬│借款10萬元,每10天│於借款時交付│
│ │月12日 │路、中華路口 │ │元 │為1期,每期利息2萬│桃園縣大溪鎮│
│ │ │ │ │ │元,於借款時預扣利│農會支票號碼│
│ │ │ │ │ │息,實拿8萬元。 │FA000000(發 │
│ │ │ │ │ │ │票人郭楊秀英
│ │ │ │ │ │ │,面額10萬元│
│ │ │ │ │ │ │)支票1紙作為│
│ │ │ │ │ │ │還款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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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