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492號
PCDM,102,簡,492,201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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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慧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22318、22717、26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慧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玖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蕭慧萍實際上並無向與其交易之買家收取款項後 轉交廠商代購出貨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 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街00號13樓之 1 居所內,利用電腦連結網路至臉書社群網站,以帳號「蕭 可樂」成立「失心瘋ㄛ北買」社團,向如附表所示之林育竹 、林靜怡、劉素玲、林瑞奇、侯瑾妤、陳韻如、黃炫柔、金 宜蓉、蔡沛樺等9 人,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佯稱可代 為購買奶粉、尿布、捲心酥餅乾等物,適如附表所示之林育 竹等9 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上網瀏覽物品團購事宜而陷於 錯誤,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各依指示匯入如附表所示之蕭慧 萍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內,隨即由蕭慧萍分持不知情之許 安豪、許添財所提供之金融卡與密碼資料,將林育竹等9人 遭詐騙所匯入之款項均提領殆盡或抵充他人欠款。嗣因林育 竹等9 人於匯款後均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經報警處理, 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林育竹、林靜怡、劉素玲、林瑞奇、黃 炫柔、金宜蓉、蔡沛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 臺灣板橋(已更名為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蕭慧萍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林育竹、林靜怡、劉素玲、林瑞奇、金宜蓉、蔡沛樺 、被害人侯瑾妤、陳韻如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黃炫柔於 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證人許添財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許安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 之證述。
(四)告訴人林育竹出具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 明細影本1 紙、被害人侯瑾妤出具之匯豐商業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及臉書社群網站列印畫面1份、告訴人 林靜怡出具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及存摺內



頁交易明細影本1 紙、告訴人劉素玲出具之台新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被害人陳韻如出具之國泰世華myA TM轉出明細查詢結果影本1紙及臉書社群網站訊息記錄1份、 告訴人林瑞奇出具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1 紙、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紙及臉書社群網站訊息記錄1份 、告訴人黃炫柔出具之桃園永安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及臉書社群網站訊息記錄1 份、告訴人金宜蓉出具之網路郵 局交易明細影本及臉書社群網站訊息記錄1 份、告訴人蔡沛 樺出具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單1紙。(五)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思源分行101年7月10 日(101)兆銀思源 字第0069號函及檢附之許添財帳戶開戶資料、印鑑卡、交易 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7月12日儲字第00000000 00號函及檢附之許安豪立帳申請書、身分證影本、歷史交易 清單。是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被告就附表編號4 、6 、7 及8 所示,先後分別 對劉素玲、林瑞奇、黃炫柔及金宜蓉之多次詐欺舉動,係基 於同一詐騙被害人,使之交付金錢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接續對被害人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應認係屬接續犯,而為 包括之一罪。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詐欺取財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 方式獲取所需,行為可訾,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 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於被害人造成之損害 及已退還被害人損失金額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靜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
│編│詐騙匯款│被害人│匯款金│匯入金融│詐 騙 手 法│
│號│之時間 │(告訴│額(新│機構帳戶│ │
│ │ │人) │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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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1年5月│林育竹│3,800 │田瑜婷,│林育竹於101年5│
│ │16日10時│ │元 │郵局帳號│月8 日上網瀏覽│
│ │ │ │ │00000000│臉書社群網站,│
│ │ │ │ │000000(│見蕭慧萍刊登販│
│ │ │ │ │公訴人誤│賣奶粉及尿布訊│
│ │ │ │ │載為許添│息,而與蕭慧萍
│ │ │ │ │財,兆豐│洽詢價格購買後│
│ │ │ │ │國際商業│陷於錯誤,以AT│
│ │ │ │ │銀行思源│M 匯款至蕭慧萍
│ │ │ │ │分行帳號│指定帳戶內 │
│ │ │ │ │0000 │ │
│ │ │ │ │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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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1年5月│侯瑾妤│2,200 │同上 │侯瑾妤於101年5│
│ │18日13時│ │元 │ │月18日上網瀏覽│
│ │51分許 │ │ │ │臉書社群網站,│
│ │ │ │ │ │見蕭慧萍刊登販│
│ │ │ │ │ │賣尿布及童裝訊│
│ │ │ │ │ │息,而與蕭慧萍
│ │ │ │ │ │聯絡購買後陷於│
│ │ │ │ │ │錯誤,匯款至蕭│
│ │ │ │ │ │慧萍指定帳戶內│
├─┼────┼───┼───┼────┼───────┤
│ 3│101年5月│林靜怡│1,050 │同上 │林靜怡於101年5│
│ │18日18時│ │元 │ │15日13時許,上│




│ │58分許轉│ │(17元│ │網瀏覽臉書社群│
│ │帳,同年│ │轉帳費│ │網站,見蕭慧萍
│ │5月21 日│ │不計入│ │刊登販賣嬰兒用│
│ │入帳。 │ │) │ │品訊息,而與蕭│
│ │ │ │ │ │慧萍聯絡購買幫│
│ │ │ │ │ │寶適尿布1 箱後│
│ │ │ │ │ │陷於錯誤,匯款│
│ │ │ │ │ │至蕭慧萍指定帳│
│ │ │ │ │ │戶內 │
├─┼────┼───┼───┼────┼───────┤
│ 4│(1) 101 │劉素玲│(1) 7,│同上 │劉素玲於101年5│
│ │年5月20 │ │000元 │ │19日晚間,上網│
│ │日19時40│ │(2)2, │ │瀏覽臉書社群網│
│ │分許,同│ │000元 │ │站,見蕭慧萍刊│
│ │年5 月21│ │(公訴│ │登販賣奶粉訊息│
│ │日入帳。│ │人誤載│ │,而與蕭慧萍聯│
│ │(2) 101 │ │為2000│ │絡購買奶粉1 箱│
│ │(公訴人│ │0) │ │ │
│ │誤載為 │ │ │ │後陷於錯誤,匯│
│ │10年)年│ │ │ │款至蕭慧萍指定│
│ │6月1日19│ │ │ │帳戶內 │
│ │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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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1年6月│陳韻如│5,144 │同上 │陳韻如於101年6│
│ │3日0時7 │ │元(手│ │月間,上網瀏覽│
│ │分許,同│ │續費15│ │臉書社群網站,│
│ │年6 月4 │ │元不計│ │見蕭慧萍刊登販│
│ │日入帳。│ │入) │ │賣尿布、奶粉訊│
│ │ │ │ │ │息,而與蕭慧萍
│ │ │ │ │ │聯絡購買後陷於│
│ │ │ │ │ │錯誤,匯款至蕭│
│ │ │ │ │ │慧萍指定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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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101 │林瑞奇│(1)1,2│同上 │林瑞奇於101年6│
│ │年6月3日│ │50元 │ │月3日20時31 分│
│ │20時31分│ │(2)1,1│ │許,上網瀏覽臉│
│ │許,同年│ │50元 │ │書社群網站,見│
│ │6 月4 日│ │(手續│ │蕭慧萍刊登販賣│
│ │入帳。 │ │費15元│ │尿布訊息,而與│
│ │ (2)101 │ │均不計│ │蕭慧萍聯絡購買│




│ │年6 月6 │ │入) │ │幫寶適尿布2 箱│
│ │日17 時 │ │ │ │後陷於錯誤,匯│
│ │30分許,│ │ │ │款至蕭慧萍指定│
│ │同年6 月│ │ │ │帳戶內 │
│ │7 日入帳│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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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101 │黃炫柔│(1)1,2│(1)同上 │黃炫柔於101年6│
│ │年6月1日│ │00元 │(2)(3)許│1 日下午,上網│
│ │14時許 │ │(2)4,0│安豪,新│瀏覽臉書社群網│
│ │(2) 101 │ │00元 │莊幸福郵│站,見蕭慧萍刊│
│ │年6月17 │ │(3)378│局帳號 │登販賣尿布、奶│
│ │日14時許│ │元 │0000000 │粉、捲心酥餅乾│
│ │(3)(4)10│ │(4)201│0000000 │訊息,而與蕭慧│
│ │1年6 月6│ │0元 │號帳戶 │萍聯絡購買尿布│
│ │日( 公訴│ │ │(4)林芷 │1箱、奶粉9罐及│
│ │人就 │ │ │螢第一銀│捲心酥餅乾5 罐│
│ │(3)(4)部│ │ │行連城分│後陷於錯誤,匯│
│ │分漏列) │ │ │行 │款至蕭慧萍指定│
│ │ │ │ │00000000│帳戶內 │
│ │ │ │ │8864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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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101年│金宜蓉│(1)7,7│許安豪,│金宜蓉於101年6│
│ │6月6日17│ │88元、│新莊幸福│月6日17時許, │
│ │時35分許│ │(2)7,7│郵局帳號│上網瀏覽臉書社│
│ │(2)(3)10│ │00元、│0000000 │群網站,見蕭慧│
│ │1年6月14│ │(3)6,0│0000000 │萍刊登販賣奶粉│
│ │日 │ │00元 │號帳戶 │訊息,而與蕭慧│
│ │ │ │ │ │萍聯絡購買奶粉│
│ │ │ │ │ │箱後陷於錯誤,│
│ │ │ │ │ │匯款至蕭慧萍指│
│ │ │ │ │ │定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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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01年6月│蔡沛樺│1,500 │同上 │蔡沛樺於101年6│
│ │11日17時│ │元 │ │11日15時許,上│
│ │26分許 │ │ │ │網瀏覽臉書社群│
│ │ │ │ │ │網站,見蕭慧萍
│ │ │ │ │ │刊登販賣奶粉、│
│ │ │ │ │ │尿布訊息,而與│
│ │ │ │ │ │蕭慧萍聯絡購買│




│ │ │ │ │ │後陷於錯誤,匯│
│ │ │ │ │ │款至蕭慧萍指定│
│ │ │ │ │ │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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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