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1899號
PCDM,102,簡,1899,201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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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8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應順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偵字第4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應順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對獎單壹張、空白簽單壹本、尺壹支、簽單伍張、號碼統計表壹張、筆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㈠ 犯罪事實欄第1 至第2 行「‧‧‧共同意圖營利‧‧‧」應 補正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單一犯意聯絡‧‧‧」, ㈡犯罪事實欄第4 行「‧‧‧供不特定人下注簽賭‧‧‧」 應補正為「‧‧‧供不特定人以電話等方式下注簽賭‧‧‧ 」;證據部分除補充:㈠被告陳應順於警詢及偵查中檢察官 訊問時之供述,㈡扣案對獎單1 張、空白簽單1 本、尺1 支 、簽單5 張、號碼統計表1 張、筆1 支等物,㈢現場及扣案 物照片數幀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牟利動機、目的、手段,經營「臺灣今彩539 」模式之賭博足以助長賭風,並對社會善良風氣造成負面影 響,兼衡被告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對獎單1 張、空白簽單 1 本、尺1 支、簽單5 張、號碼統計表1 張、筆1 支等物, 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 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 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景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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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