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1428號
PCDM,102,簡,1428,2013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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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天然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調偵字第1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天然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鄭天然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口出惡言 辱罵他人,貶抑他人之人格尊嚴,其理性溝通能力不足;兼 衡其二、三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為低收入戶之經濟狀況,暨 其犯後否認犯行、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一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懿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調偵字第186號
被 告 鄭天然 男 6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天然於民國101年8月4日10時30分許,至新北市○○區○ ○街000號全聯福利中心購物,於同日10時32分許結帳時, 因商品價格與店內經理李雅珠起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 意,在上開店內,公然以閩南語「幹你娘」辱罵李雅珠,足 以貶損李雅珠之名譽。
二、案經李雅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鄭天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李雅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三)監視錄影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1張等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檢 察 官 王筱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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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