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1200號
PCDM,102,簡,1200,2013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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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權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一百零二年度偵字第三0二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行為之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處罰金新臺幣叄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應補充「 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板橋分局預防家庭暴力行為勸導書、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板橋分局家庭暴力被害人追蹤調查表各一份」。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者,為家庭成員間實 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之「家庭暴力罪」者 ,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 規定之犯罪;所稱之「騷擾」者,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 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被告甲○○係被害人乙○○之子,業據二人供 承在卷,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家庭 成員關係。被告於本院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後,所為如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行為,應屬精神上之不法 侵害行為及騷擾行為無訛。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 告雖同時違反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所禁止之實施家庭暴力及 騷擾行為,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者 ,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 態樣,被告以一犯意而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禁止之數態樣, 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屬單純一罪,僅以一違反保護令罪 論處。爰審酌被告無視法院依法核發之民事暫時保護令之效 力,造成被害人乙○○精神上之痛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素行、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表示 因情緒管理失當,願自我反省改過,而被害人乙○○亦於一 0二年三月一日具狀撤回告訴(本件係非告訴乃論之罪,雖 撤回告訴,本院仍應審理)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二



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水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3028號
被 告 甲○○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乙○○之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明知乙○○因不堪長期家庭 暴力,已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並由該法院 於民國102年1月3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以 10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099號裁定核發暫時保護令,內容為 甲○○不得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 不得對乙○○為騷擾之聯絡行為,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 ,於102年1月16日10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



000巷00弄00號2樓住處內,因故與乙○○發生口角,而心生 不滿,以「瘋子」、「瘋女人」等詞辱罵乙○○,以此方式 騷擾乙○○,且對乙○○為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而違反上開 保護令。俟經乙○○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099號民事暫時保 護令乙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吳秋瑩
林佳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家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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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