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5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柏凱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953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柏凱因不滿告訴人何昇諭積欠其友人 陳冠佑債務未還,又邀約陳冠佑女友莊雅慧出去喝酒,竟基 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9 月16日19時30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2 樓居所內,徒手以 拳頭毆打告訴人左臉,致告訴人受有左臉挫傷之傷害,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102 年3 月12日向本院具狀撤 回對被告傷害案件之告訴,此有陳報狀1 份附卷可稽,揆諸 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褘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