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四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金樹田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雅 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韻 如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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