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101年度,3號
PCDM,101,矚訴,3,201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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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矚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育林
      許人友
上一被告之 陳麗雯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吳侑珊 
選任辯護人 詹振寧律師
被   告 廖核淯 
選任辯護人 鍾詠聿律師
      邱清銜律師
被   告 李岳錞 
      陳佳煜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5753號、第6103號、第6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丙○○、甲○○、戊○○、乙○○、丁○○,均無罪。 事 實
一、緣庚○○於民國100 年10月間起,在花魁藝色館電子佈告欄 系統(Bulletin Board System ,該站網址:telnet://li bido.cx ,下簡稱花魁BBS 站)之「Group 」版(群交版) 內(下稱花魁群交版),以帳號「relexman」發文號召舉辦 模擬日本成人風俗片「癡漢電車」企畫活動,活動內容即在 公共運輸交通工具上,由男性上班族乘客(即活動中扮演「 癡漢」角色,下稱單男)演出對女性上班族乘客(即活動中 扮演「女主角」者)演員為騷擾、性交、猥褻行為等劇情, 並基於意圖使已滿18歲女子與他人性交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 ,自同年12月5 日20時42分許起,於花魁群交版,陸續以小 組企畫人身分自居,以前開帳號發表文章徵求扮演「癡漢電 車」活動之女主角3 名、身高170 公分以上之單男20名及協 助女主角進行活動之女助理數名暨維持活動現場秩序的男糾 察隊3 名,且表示參與活動之成員(除女主角外)均需支付 新臺幣(下同)700 元至800 元不等費用;嗣於101 年1 月 22日,庚○○透過前揭花魁BBS 站結識未滿18歲、代號0000 -000000 號女子(83年8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於 花魁BBS 站之帳號為「rainyfull 」,暱稱「小雨」,下稱 A 女,業經本院少年法庭另以101 年度少護字第323 號裁定 保護管束確定在案),然因A女在前揭BBS 站以站內信向庚



○○稱其當時20歲,庚○○主觀上乃認知A女係已滿18歲女 子,遂於翌(23)日14時許,在臺北市○○街000 號4 樓「 漫畫王」店內面試A女後,確認A女為活動女主角,並因前 揭花魁群交版上之貼文聯繫,而陸續於網路以Skype 即時通 訊軟體(以下簡稱Skype )語音會談篩選徵得原互不認識之 女助理丙○○、甲○○、男糾察隊戊○○、丁○○、乙○○ (其等於花魁BBS 站、MSN 即時通訊軟體〈下稱MSN 〉之帳 號或代號,詳如附表二所示,至其等本案無罪之理由,詳後 述),及原已有意與已滿18歲女子性交之單男呂明澤、張廣 儒、劉安陞蕭宗益羅元駿張嘉邦陳易徵孫嘉嶸鄭駿翰李宗磬黃威嘉王願揮、陳彥仁、劉家瑋、吳聖 凱、廖志偉黃楷傑黃信嘉(其等於花魁BBS 站、MSN 之 帳號或代號,詳如附表二所示,至其等所涉違反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另以101 年度偵字第6103、6721、7544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帳號「Streetbed 」、「takuya231 」之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成年男子(雖繳費惟嗣未參與活動),旋由女助 理甲○○、男糾察隊戊○○、丁○○、乙○○及前揭單男20 人各自匯款800 元至庚○○所指定,其在合作金庫銀行自強 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庚○○因已收得 19,200元(24人×每人800 元=19,200元),乃於101 年2 月1 日以傳真方式向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申請租用101 年 2 月19日第521 車次莒光號列車加掛客廳式車廂內之全部座 位(即第9 節車廂,乘坐時間及區間為該日15時25分自臺北 火車站發車於同日17時13分抵達竹南火車站),復於同年月 13日至該局臺北站營業窗口繳付7,580 元(含租車費7,280 元、服務費300 元),庚○○嗣於花魁BBS 站,以寄發站內 信方式,告知經篩選錄取並已繳款之「癡漢電車」活動參與 成員,於101 年2 月19日中午,在臺北火車站集合,參與成 員並應手持其上記載其花魁BBS 站帳號之前揭繳交參與活動 的匯款單或存摺內頁轉帳明細以為辨識暗號,俟活動當日即 101 年2 月19日12時30分許,庚○○在臺北火車站2樓 微風 廣場某飲料店,即先以上開約定暗號方式,辨識尋得甲○○ 、丙○○、戊○○、丁○○、乙○○等人,並與A 女會合後 ,將斯時因前購買活動中使用物品、支付前開租車費後剩餘 之活動費用現金,連同庚○○、丙○○當場各繳交之800 元 交予丙○○保管且委其記帳,復由庚○○向丙○○請領車馬 費、A 女向丙○○請領車馬費、置裝費、丙○○亦領取車馬 費,庚○○隨即分配指派戊○○等人之工作內容,由戊○○ 負責於同日14時30分許,前往臺北火車站1 樓北三門,以前



揭約定暗號,辨識尋得呂明澤等單男18人後,檢查渠等隨身 行李有無攝錄器材及違禁藥品,丁○○負責於臺北火車站1 樓廣場隱蔽處,以反針孔偵測器對呂明澤等單男18人為安全 檢查以防有人攜帶針孔設備竊錄活動過程,乙○○負責先行 就成員進站路線及搭車車廂做確認,並與庚○○共同引領所 有參與成員進站,向票務人員確認驗票等票務問題;庚○○ 、丙○○、甲○○、戊○○、丁○○、乙○○依前揭任務編 派內容進行後,於同日15時25分,與A 女及呂明澤等單男18 人(1 行人共25人),如期登上前揭火車,庚○○旋藉詞私 人開會為由,請該加掛車廂配屬之服務員呂雪齡離開,丁○ ○即依庚○○指示逕將車廂門鎖上並看守門口,戊○○則把 所有成員隨身行李集中保管在車廂末段區後,庚○○宣布「 癡漢電車」活動開始,而媒介A 女與上揭單男18人為性交、 猥褻行為,期間由呂明澤等單男18人或對A 女為撫摸胸部、 臀部、大腿之猥褻行為,或以性器插入A 女性器或口腔而為 性交行為,甲○○、丙○○於活動過程中,則在旁協助遞交 漱口水、礦泉水、濕紙巾、衛生紙、保險套、潤滑液等清潔 及衛生用品予A 女及單男,乙○○、戊○○、丁○○則負責 維持秩序,確認未有單男動作過於激烈,或違反A 女意願為 猥褻、性交行為等違規事項,嗣該列車於同日16時56分許駛 至新竹火車站時,庚○○宣布活動結束,參與成員即為場地 恢復及清潔工作,並由庚○○、丁○○持垃圾袋供參與成員 丟擲用畢物品,戊○○、乙○○負責招領單男18人之行李, 庚○○併將活動結束尚未用畢而有財產價值之物品予以回收 ,後於同日17時13分,該列車行至竹南火車站後,單男18人 就地解散,各自出資返程,庚○○則偕同丙○○、甲○○、 乙○○、戊○○、丁○○及A 女至竹南火車站附近某義大利 麵餐館聚餐,庚○○並指示丙○○,從斯時活動尚餘現金取 款支付該等膳食、飲料費用及渠等7 人之返程車資。後於10 1 年2 月24日,因新聞媒體報載台鐵車廂日前發生上揭時地 之性愛派對,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員警旋向臺灣鐵路管 理局調閱該班次客廳車廂申請人資料,得知係由庚○○申請 ,庚○○亦於同(24)日21時40分許主動到案說明,復經警 方於同年月27日17時2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101 年度聲搜字 第569 號搜索票至庚○○位於新北市○○區○路○街000 號 5 樓之居所搜索,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第一警務段報告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茲被告丙○○、甲○○、戊○○、乙○○、丁○○、另案被 告張廣儒李宗磬孫嘉嶸鄭駿翰王願揮、羅元駿、廖 志偉、黃威嘉陳易徵吳聖凱劉安陞呂明澤陳彥仁蕭宗益黃楷傑張嘉邦、劉家瑋、黃信嘉等人於警詢時 ,各自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對其餘之共同被告而言,均 仍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另證人A 女於警詢時所 為證述,亦屬審判外之陳述,是前開人等於警詢中之證述, 均屬傳聞證據,被告庚○○且爭執該等證述之證據能力,自 應認均無證據能力,未採為本案判斷之依據。
㈡、除上開所示之外,本件下列所引供述證據,經本院當庭提示 ,檢察官、被告庚○○均無意見,且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為本 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 ,應具有證據能力;另以下所引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顯示 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 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 為證據之情形,自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㈠、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庚○○固坦承為前開活動策劃人及主辦人,並要求 參與活動者均需繳納活動費用800 元,惟矢口否認有何意圖 營利媒介性交犯行,辯稱:發起此次性愛派對是因為好玩, 而會告知參與活動者須繳交800 元,是因為參加活動的每個 人要一起把這個活動完成,參與者包含伊都必須要付費,讓 活動有足夠的預算,並沒有營利的意圖,且辦理活動所餘現 金及所購置之設備、清潔用品、保險套雖均由伊回收,另亦 將活動費用支出於工作人員晚膳、飲料、返程車資,惟此等 支出無多,再觀之一般常情,媒介性交以營利者,媒介者都 抽取一定成數利潤,然伊並無抽取相當媒介色情之對價,主 觀上亦無以活動費用之收入做為媒介性交對價的認識,當無 媒介性交營利犯行云云;經查:
1、利用女子從事性交以牟利之行為,乃破壞社會秩序與善良風 俗之淵藪,法律為合理明確之管制與處罰,自無違憲法原則 ,刑法妨害風化罪章即本此旨而為規範,有最高法院101 年



度臺上字第5123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又現行刑法第231 條 於88年4 月21日修正公布,其規定為意圖使男女與他人性交 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其處罰之對 象為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犯罪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 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 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屬於形式犯,故行為人 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 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至該男女 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亦不以媒介 行為人取得財物或利益,始足當之,是其犯罪係即時完成, 無待任何具體有形之結果可資發生,性質上與未遂犯並不相 容,應無未遂犯可言,亦有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862 號 判決意旨可參;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營利媒介性交 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 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媒介行為為要件,茲依前開要件,逐 項析述被告庚○○本案行為,是否該當刑法第231 條第1 項 前段之營利媒介性交罪:
、被告庚○○主觀上有使已滿18歲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 行為之犯意:
⑴、被告庚○○於100 年10月間起,在花魁群交版,以帳號「re lexman」發文號召舉辦模擬日本成人風俗片「癡漢電車」企 畫活動,活動內容即在公共運輸交通工具上,由男性上班族 乘客(即活動中扮演「癡漢」角色)演出對女性上班族(即 活動扮演「女主角」者)乘客演員為騷擾、性交、猥褻行為 等劇情,並自同年12月5 日20時42分許起,於花魁群交版, 陸續以小組企畫人身分自居,以前開帳號發表文章徵求扮演 「癡漢電車」活動之女主角3 名、身高170 公分以上之單男 20名及協助女主角進行活動之女助理數名暨維持活動現場秩 序的男糾察隊3 名,且表示參與活動之成員(除女主角外) 均需支付700 元至800 元不等費用等情,除據被告庚○○於 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供認在卷外(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5753號卷一〈下稱偵卷一〉第9 至19 頁、第21至25頁、第131 至136 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1 年度偵字第5753號卷二〈下稱偵卷二〉第123 至130 頁、本院卷一第102 至104 頁、第197 至209 頁、本院卷二 第2 至18頁),且經證人即同案被告丙○○、甲○○於偵查 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戊○○、丁○○、 證人即本件活動女主角A 女、證人即單男呂明澤張廣儒劉安陞蕭宗益羅元駿張嘉邦陳易徵孫嘉嶸、鄭駿 翰、李宗磬黃威嘉王願揮、陳彥仁、劉家瑋、吳聖凱



廖志偉黃楷傑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卷一第304 至308 頁、第319 至326 頁、偵卷二第3 至10頁、第18至27頁、第 33至45頁、第51至55頁、第58至62頁、第66至70頁、第73至 78 頁 、第81至86頁、第116 至120 頁、第135 至139 頁、 第143 至147 頁、第150 至154 頁、第157 至161 頁、第16 5 至169 頁、第171 至180 頁、本院卷一第102 至104 頁、 第207 頁、本院卷二第7 至9 頁),並有文章標題分別為: 「徵女」下一個女神就是你、「癡漢電車」進度報告、「癡 漢電車」12/8進度報告& 部分劇情釋出、「癡漢電車」12/1 0 進度報告、「癡漢電車」12/15 進度報告、「癡漢電車」 12/27 進度報告、「癡漢電車」12/31 進度報告、「癡漢電 車」01/06 進度報告、「癡漢電車」大年初一的糾察隊徵選 、「癡漢電車」第一波報名者請注意、「癡漢電車」第一梯 報名者請注意、「癡漢電車」久違了~ 第二波單男開徵、「 癡漢電車」單男開徵通告、「癡漢電車」行前須知、「糾察 隊SOP 」等文件在卷可稽(見偵卷二第14頁、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103號卷一〈下稱偵卷三〉第34 1 至342 頁、本院卷二第25至67頁)。
⑵、又細譯被告庚○○分於100 年12月5 日20時42分許、同年月 6 日22時57分許、同年月8 日11時44分許,在花魁群交版, 以帳號「relexman」所發表關於「癡漢電車」活動文章內容 ,分別載有「最新癡漢電車女角募集..一律穿戴防護措施」 、「妳是否可接受後庭?」、「最多一次可以接受幾個人同 時碰妳?」、「男生報名者17名,雖然還有三個名額,但是 暫時停徵」、「填妥資料回傳的有一女..目前還需徵兩名以 上的女主角」、「癡漢將生殖器掏出,漸漸地,周遭的乘客 也加入,原來除了女主角之外,全車都是癡漢乘客..」、「 我的預計是20男3 女」、「癡漢的舌頭湊了上去,夾雜著一 些淫水及一些尿騷味」、「這就是我想要的情節,..全程都 必須穿戴小雨衣」,暨被告庚○○於100 年12月8 日23時許 ,以企劃小組主持人身分,與使用者名稱「agal.slut 」者 於Skype 之對話內容中,使用者名稱「agal.slut 」者詢問 被告庚○○:「全程戴套」、「包括口交?」、被告庚○○ 答稱:「對,都要戴,口交戴口交套」,並詢問使用者名稱 「agal.slut 」者:「那你要無套bj嗎」等語,此有各該文 章、對話紀錄1 份在卷可參(見偵卷二第233 、236 頁、23 7 頁反面、本院卷二第25至30頁),並參酌證人A 女於偵查 中證稱:「(無論是BBS 裡的聯繫及MSN 甚至是電話中的聯 繫,你跟庚○○如何表示妳的年紀或在學否)我在信件中所 寫的是20歲,在MSN 、電話中,我都是說19歲,在學情形則



沒有說到,因為花魁藝色館需要滿20歲才能註冊,所以我才 會說我20歲,見面時候,我們都沒有講到年紀,甚至連個人 資料都沒有談到,因為庚○○也都沒有問我,我也不會自己 去講這些資料,包含我的真實姓名我也沒有告訴他,我都一 直說我是小雨(當初就知道這個活動的主題是仿照日本A片 「電車癡漢」形式進行活動嗎)知道,第1 次面談時,我就 已經知道了,其實,在更早,也就是我看到BBS 的標題上就 寫明了」等語(見偵卷一第304 至308 頁),而依據花魁BB S 站之認證標準,乃規定「花魁藝色館擁有多元的管理自主 性,除了(雖然同意年齡不應是限制接觸性資訊的絕對判準 ,但礙於法令規定,仍)嚴格要求使用者使用真實年齡資料 註冊,且限制僅年滿20歲者可註冊帳號」乙節,亦有花魁藝 色館BBS 站宗旨文件1 紙附於偵查卷足憑(見偵卷二第88頁 ),另佐以被告庚○○於花魁BBS 站內,以站內信通知應徵 之單男需準備「正面照片」與「屌照」、「屌照」旁須放置 銅板或打火機等情,有被告庚○○於101 年1 月25日0 時34 分許寄發予證人即單男劉安陞黃威嘉鄭駿翰張廣儒蕭宗益等人之信件附卷可佐(見偵卷二第14頁),是以被告 庚○○與使用者名稱「agal.slut 」,在Skype 之對話內容 ,乃就參與癡漢電車活動之單男於性交時戴保險套與否、是 否進行無套口交等多所討論,更要求報名擔任癡漢電車活動 之單男,須寄送含性器官之照片,參酌被告庚○○且於警詢 時供稱:「(請詳述這次整個活動策劃的構想及內容)模擬 日本成人風俗片電車癡漢在電車上對女性乘客做出性的行為 ;來報名的人都是準備要去從事性行為的人」等語明確(見 偵卷一第14、24頁),復於偵查中供述:「101 年2 月19日 有在台鐵列車上舉辦性愛派對」等語在卷(見偵卷一第131 頁),俱見被告庚○○就「癡漢電車」活動之構思為在公共 運輸交通工具上,由多名男性上班族乘客(即活動中扮演「 癡漢」角色之單男)演出對女性上班族乘客(即活動中扮演 「女主角」者)演員為騷擾、性交、猥褻行為等劇情無誤, 是被告庚○○舉辦本件活動,自始即具使已滿18歲之女子與 男子模擬日本成人風俗片「癡漢電車」情節而為性交、猥褻 之情,即被告庚○○主觀上有使已滿18歲之女子與男子為性 交、猥褻行為之犯意,堪以認定。
、被告庚○○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
⑴、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媒介性交營利罪,係以行為人出於此 犯罪之故意,媒介性交,欲藉此獲利,即為該當,細繹本罪 相關人員,計有三方,自行為人之角度,觀察其和另二方之 關連性,則有內部與外部關係二種,亦即行為人與其所媒介



之人(包括男性及女性)間,存在一內部關係,重點在於行 為人具有媒介之作為;而行為人與前揭行為人所媒介之人為 性交者間,則構成一外部關係,重點在於營利,且係藉上揭 內部關係作為手段,以達到外部關係獲得財產上利益之目的 ,但祇以營利意思對外為表示已足,不以果已獲利為必要, 至於上揭內部人員之間,就外部之獲利如何分配,無論方式 、名目、多寡、有無、直接、間接,均於行為人之犯罪成立 ,不生影響(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5490號判決意旨參 照);另刑法第231 條第1 項所定意圖營利媒介性交、猥褻 罪之媒介,係指就他人間所為之性交或猥褻行為,進行事前 之居間介紹,行為人僅須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 行為,而媒介以營利,即構成該罪,至於媒介時,性交、猥 褻之對象有無特定?媒介與性交易之地點是否相同、所獲取 之利益相當與否及媒介後有無實際得利等情,均與該罪之構 成要件認定無涉(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02號判決參 照)。
⑵、被告庚○○前於100 年10月間起,於花魁群交版,以帳號「 relexman」發文號召舉辦模擬日本成人風俗片「癡漢電車」 即男性上班族在電車上對女性上班族為性交、猥褻行為等情 節之活動,並發表文章標題為「『徵女』下一個女神就是你 」..等多篇文章,其中,標題為「『徵女』下一個女神就是 你」之文章中,除載明招募活動女主角外,並提及「將向各 位男性報名者收取費用」、「分攤下來一個人應該不超過70 0 元台幣」等語,嗣於100 年12月8 日11時44分許,復在花 魁群交版,發表標題「12/8進度報告&部分劇情釋出」文章 時,再度重申「參與的男生要分攤車資與一些衛生耗品的費 用,..不是七百就是八百」等語,有被告庚○○以前揭帳號 發表「『徵女』下一個女神就是你」、「12/8進度報告&部 分劇情釋出」之文章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5、26 、28至30頁);又被告庚○○於101 年1 月23日14時許,在 臺北市○○街000 號4 樓「漫畫王」店內確認證人A 女為本 次活動女主角後,即於同日19時53分許,在花魁群交版,發 表標題「『癡漢電車』大年初一的糾察隊徵選」文章,表示 單男、男糾察隊等參與活動者,均須分擔車資700 或800 元 ,亦經證人A 女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卷一第30 4頁反面 至第305 頁),並有被告庚○○以前揭帳號發表「『癡漢電 車』大年初一的糾察隊徵選」之文章1 份附卷可佐(見本院 卷二第39、40頁);另被告庚○○確定由證人A 女擔任活動 女主角,並陸續篩選徵得女助理、男糾察隊及單男後,於10 1 年1 月27日22時16分許、101 年1 月28日,復以前開帳號



花魁BBS 站寄發站內信,通知經篩選錄取之參與成員(含 前於100 年11、12月間,在花魁BBS 站,以帳號「coquette 」,寄發站內信予被告庚○○而應徵為「癡漢電車」活動之 女助理即被告丙○○,然證人A 女除外),各人所需支付之 費用均係800 元,同案被告甲○○、戊○○、丁○○、乙○ ○及證人即單男呂明澤等18人及帳號「Streetbed 」、「ta kuya231 」等2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因乃各自 匯款800 元至被告庚○○在合作金庫銀行自強分行申設之帳 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又同案被告丙○○於101 年2 月 19日本件活動當日,於臺北火車站2 樓飲料店內,亦繳交80 0 元為其自身參與本件活動之費用各情,為被告庚○○於警 詢、本院審理中坦認在卷(見偵卷一第14、17頁、本院卷一 第102 、197 、198 頁),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於偵 查中證述在卷(見偵卷二第21頁),且有被告庚○○於合作 金庫銀行自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於101 年1 月 27日起至同年2 月16日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 份在卷可 稽(見偵卷一第196 至197 頁),則被告庚○○因舉辦此次 活動,計向參與活動之成員(不含證人A 女及被告庚○○本 身)收取2 萬元款項(25人×每人800 元=20,000元〈即原 計參加活動且已匯款繳費之單男計有20人,加計被告丙○○ 、甲○○、戊○○、丁○○、乙○○5 人,計為25人〉), 是由被告庚○○舉辦此次活動之歷程以觀,其將舉辦活動所 需收取之各人參與費用由700 元調整至800 元,嗣因舉辦本 次活動所確定由他人處收得之款項則達2 萬元,此數額原屬 非微,繳交前揭費用之參與者,復未要求被告庚○○需將活 動支出所剩金額再行退回,則無論結存多寡,當均會歸於被 告庚○○所有,被告庚○○對此情,自不得諉為不知,況被 告庚○○為本件活動之企畫者,並獨力負責女主角、男糾察 隊、女助理、單男之篩選、活動費用數額、活動場地及各參 與者在活動中角色之決定,且事前備妥活動中所使用之衛生 耗材、防側錄設備等物,而為本件活動之主辦人各情,為被 告庚○○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認在卷(見偵卷一第 14頁、本院卷一第206 頁反面、第202 、204 、205 頁), 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丙○○、甲○○、乙○○、丁○○、戊 ○○及證人即單男呂明澤等人於偵查中證詞相符(見偵卷一 第321 、322 、325 頁、偵卷二第5 、21、22、26、42、44 、37、38、33、35、36、61、76、77、69、84、11 9、138 、146 、153 、160 、174 、179 、168 頁),加以被告庚 ○○坦認其自100 年10月許即開始規劃本件活動,嗣於101 年2 月19日活動舉辦當日,此期間,有多封其與參與者,在



花魁BBS 站、MSN 上之文字聯繫對話訊息在卷可稽,而迨活 動舉辦後,且甚獲參與者好評等情,亦有證人即單男李宗磬劉安陞花魁群交版推文之文章附卷可參(見偵卷一第67 至69頁),可見被告庚○○對本件活動之舉辦,甚為投注心 力,則被告庚○○既為活動主辦人,自深知活動流程及費用 支出情形,兼以其對本件活動之舉辦,甚為投注心力,對是 否有結餘款之發生,容非其意料之外,而屬其所得預見,是 其辯稱:收取費用僅係粗估,且屬代收活動費用性質,其主 觀上並無營利意圖及以活動費用收入做為媒介對價的認識, 客觀上亦無抽取相當媒介色情之對價云云,已難遽信,況以 其身為本件活動主辦人之身分,並掌握活動流程,當悉活動 參與成員於臺北火車站北三門集合後,全數進入前開承租之 列車車廂座位時,舉辦該次活動所需花費金額,客觀上應已 確定,雖被告庚○○曾對部分參與成員提及所收費用將多退 少補云云,此經證人即單男鄭駿翰黃威嘉陳易徵等人於 偵查中證述在卷(見偵卷二第6 至10頁、第66至71頁、第81 至86頁),然直至該次活動結束,參與成員於竹南火車站離 去時,被告庚○○仍未將結餘款平均退還參與之單男,因之 ,其後,被告庚○○與同案被告丙○○、甲○○、戊○○、 丁○○、乙○○等人於竹南火車站外聚餐之餐飲費暨回程車 資,乃由該等結餘款中支付各情,亦為被告庚○○所是認( 見偵卷二第127 頁、本院卷一第199 頁反面、本院卷二第11 、12頁),且經同案被告丙○○於偵查中供稱:「101 年1 月28日,我與庚○○、小雨及我男友,我們在台北的漫畫王 ,有開過一次行前會議(小組成員共開了幾次會?各有哪些 人參加)就我所知除了漫畫王這一次,還有在微風廣場行前 會議,且就我所知,在大年初三那一天小雨跟庚○○有碰過 面,那是1 月25日,行前會議共有庚○○、小雨、我、男性 三名糾察隊、另一名女助理參加(101 年2 月19日在台北火 車站集合之前,庚○○就已經給你活動費用的錢而叫妳保管 了嗎)是在2 月19日1 、2 點左右,他(指被告庚○○)將 剩餘的錢交給我,地點是在微風2 樓飲料店(當時給了你多 少錢)4 千到6 千之間,詳細數目我不記得(當初庚○○有 說大家所出的800 元活動費用,是要分擔大家的回程車資這 部分嗎)沒有」等語(見偵卷二第22至29頁),同案被告甲 ○○於偵查中供稱:「(101 年2 月19日在台北火車站集合 之前,庚○○就已經給另1 位女助理丙○○活動費用的錢, 而叫她保管了嗎)他是在飲料店時給的,叫丙○○保管(庚 ○○給了丙○○多少錢)我只聽到有結餘款,但我不知道總 共多少錢(當初庚○○有說大家所出的800 元活動費用,是



要分擔大家的回程車資這部分嗎)沒有(後來總共有哪些人 在苗栗竹南站下車後,到竹南附近地區喝飲料及辦慶功宴) 共7 人,小雨、主辦人、2 名女助理、3 名糾察隊,是在1 間義大利麵店,我覺得主辦人是要慰勞我們的辛苦,不是慶 功宴,我們都是吃義大利麵披薩,及出去外面買飲料(活 動後喝飲料及吃義大利麵,跟活動本身有什麼關係)是慰勞 我們的辛苦,跟活動本身比較無關」等語(偵卷二第21、26 、27頁),是「癡漢電車」活動結束後,雖有結餘款,然被 告庚○○並未平均退還參與之單男,而係用以支付其自身與 同案被告丙○○、甲○○、戊○○、丁○○、乙○○等人於 竹南火車站外聚餐之餐飲費暨回程車資,即被告庚○○就本 件活動參與成員繳交之費用,實無「多退少補」之舉;再以 被告庚○○於本件活動前告知參與者,所繳交之費用係用以 分擔車資、衛生耗材、防側錄設備,此經證人即單男張廣儒孫嘉嶸鄭駿翰等人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偵卷一第322 頁、偵卷二第5 、9 頁),且為被告庚○○所是認,則被告 庚○○舉辦本件活動媒介性交而向參與者收款後所支出之項 目,原亦應以此為限,然觀諸證人即單男張廣儒於偵查中證 稱:「(你在警詢時曾說庚○○說活動經費都拿來買漱口水 、保險套、清潔物品及車資,活動經費就只用在這些部分嗎 )主辦人在Skype 說的就是這些(所以就你所認知,活動費 用的800 元何括哪些項目的支出)清潔物品及車資(所謂車 資是不是只包括你們搭車到竹南的車資,有無包括你們回程 的車資)沒有包含回程的車資(當初你們有討論到800 元是 要分擔庚○○、2 名女助理、3 名糾察隊及小雨的回程車資 這部分嗎)沒有,主辦人沒有講到這部分(當初你們有討論 到800 元的活動經費可以讓庚○○、2 名女助理、3 名糾察 隊及小雨用餐、喝飲料及辦慶功宴嗎)應該是不行吧」等語 (見偵卷一第322 頁)、證人即單男孫嘉嶸於偵查中證稱: 「(你在警詢時曾說道本次活動費用為800 元,庚○○是如 何說這800 元要如何費用的支出及如何項目之使用)他說要 用在租車、雜支品項,包含保險套、潤滑液衛生紙、毛巾、 庚○○當初說要租遊覽車,是po文告知已經喬好了,後來我 們到現場上才知道是要在火車上(當天你們自竹南火車站返 回之回程車資,是否由你們所繳交的800 元裡頭支出)不是 ,我們18個人是各自自行返回(當初庚○○有說大家所出的 800 元活動費用,是要分擔庚○○、2 名助理、3 名糾察隊 及小雨的回程車資這部分嗎) 沒有提到(當初庚○○有說80 0 元的活動費用,包括了庚○○、2 名女助理、3 名糾察隊 及小雨於活動後,在苗栗竹南地區喝飲料及辦慶功宴的部分



嗎)我們都不清楚,因為我們不知道800 元怎麼花的,我們 對他所說的費用支出項目沒有概念」等語(見偵卷二第5 頁 ),證人即單男鄭駿翰於偵查中證稱:「(你在警詢時曾說 到本次活動費用為800 元,庚○○是如何說這800 元要如何 費用的支出及如何項目之使用)主辦人在站內信有提到,這 800 元是要用在衛生用品、活動場地部分,有特別強調是要 用在活動本身上(當天你們自竹南火車站返回之回程車資, 是否由你們所繳交的800 元裡頭支出)不是,是我們各自出 資返回(當初庚○○有說大家所出的800 元活動費用,是要 分擔庚○○、2 名助理、3 名糾察隊及小雨的回程車資這部 分嗎)沒有(當初庚○○有說800 元的活動費用,包括了庚 ○○、2 名女助理、3 名糾察隊及小雨於活動後,在苗栗竹 南地區喝飲料及辦慶功宴的部分嗎)沒有」等語(見偵卷二 第9 頁),證人即單男王願揮於偵查中證稱:「(當初庚○ ○有說大家所出的800 元活動費用,是要分擔庚○○、2 名 女助理、3 名糾察隊及小雨的回程車資這部分嗎)沒有(當 初庚○○有說800 元的活動費用,包括了庚○○、2 名女助 理、3 名糾察隊及小雨於活動結束在苗栗竹南地區喝飲料及 辦慶功宴的部分嗎)沒有(當初庚○○有說800 元的活動費 用,若有多出來要退還給參與的男成員這件事嗎)沒有」等 語(見偵卷二第54至55頁),證人即單男羅元駿於偵查中證 稱:「(當初庚○○有說大家所出的800 元活動費用,是要 分擔庚○○、2 名女助理、3 名糾察隊及小雨的回程車資這 部分嗎)沒有(當初庚○○有說800 元的活動費用,包括了 庚○○、2 名女助理、3 名糾察隊及小雨於活動結束在苗栗 竹南地區喝飲料及辦慶功宴的部分嗎)沒有」等語(見偵卷 二第61至62頁),證人即單男黃威嘉於偵查中證稱:「(當 初庚○○有說大家所出的800 元活動費用,是要分擔庚○○ 、2 名女助理、3 名糾察隊及小雨的回程車資這部分嗎)沒 有提到,我也不確定,我沒聽到庚○○這樣說(當初庚○○ 有說800 元的活動費用,包括了庚○○、2 名女助理、3 名 糾察隊及小雨於活動結束在苗栗竹南地區喝飲料及辦慶功宴 的部分嗎)沒有」等語(見偵卷二第69頁),證人即單男廖 志偉於偵查中證稱:「(當初庚○○有說大家所出的800 元 活動費用,是要分擔庚○○、2 名女助理、3 名糾察隊及小 雨的回程車資這部分嗎)沒有(當初庚○○有說800 元的活 動費用,包括了庚○○、2 名女助理、3 名糾察隊及小雨於 活動結束在苗栗竹南地區喝飲料及辦慶功宴的部分嗎)沒有 (當初庚○○有說800 元的活動費用,若有多出來要退還參 與的男成員這件事嗎)沒有」等語(見偵卷二第77頁),證



人即單男陳易徵於偵查中證稱:「(當初庚○○有說800 元 的活動費用,包括了庚○○、2 名女助理、3 名糾察隊及小 雨於活動結束在苗栗竹南地區喝飲料及辦慶功宴的部分嗎) 我不曉得,他沒說」等語(見偵卷二第84頁),證人即單男 劉安陞於偵查中證稱:「(當初庚○○有說大家所出的800 元活動費用,是要分擔庚○○、2 名女助理、3 名糾察隊及 小雨的回程車資這部分嗎)沒有(當初庚○○有說800 元的 活動費用,包括了庚○○、2 名女助理、3 名糾察隊及小雨 於活動結束在苗栗竹南地區喝飲料及辦慶功宴的部分嗎)沒 有」等語(見偵卷二第138 頁),證人即單男呂明澤於偵查 中證稱:「(當初庚○○有說大家所出的800 元活動費用, 是要分擔庚○○、2 名女助理、3 名糾察隊及小雨的回程車 資這部分嗎)沒有(當初庚○○有說800 元的活動費用,包 括了庚○○、2 名女助理、3 名糾察隊及小雨於活動結束在 苗栗竹南地區喝飲料及辦慶功宴的部分嗎)沒有(當初庚○ ○有說800 元的活動費用,若有多出來要退還給參與的男成 員這件事嗎)沒有」等語(見偵卷二第146 頁),證人即單 男陳彥仁於偵查中證稱:「當初庚○○有說大家所出的800 元活動費用,是要分擔庚○○、2 名女助理、3 名糾察隊及 小雨的回程車資這部分嗎)沒有(當初庚○○有說800 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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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