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1年度,143號
PCDM,101,交簡附民,143,201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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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3號
原   告 陳老典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複 代 理人 曾福卿律師
被   告 吳承偉
      吳溪圳
      崔玉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上列被告吳承偉吳溪圳崔玉華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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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