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瑜
選任辯護人 楊詠誼律師
張玉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
度偵字第574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冠瑜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冠瑜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0年度 簡字第4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民國92年2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自89年3 月27日起,擔任址設臺 北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0號9 樓之尚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亨公司)登記 負責人,而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於91年11 月間起至94年6 月間,尚亨公司與如附表所示之公司間並無 實際進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之概括犯意,連續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等 會計憑證共計434 張,交予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0所示之公 司充作進項憑證,並由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9所示之公司分 別持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進貨憑證,憑供扣抵銷項稅額,連 續幫助各該公司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共計新臺幣(下同 )2,127 萬1,830 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同)檢察官101 年度蒞字第 5972號補充理由書誤載為2,134 萬4,289 元】,足以生損害 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冠瑜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承不諱
,核與證人邱○○證述相符,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附尚亨公司 涉案期間各任負責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及下游營業人營 業狀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市國稅局或所屬分 局、稽徵所裁處書、函、廣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之說 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97年12月2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91年11月至94年6 月間各 金融機構帳戶支出、存入、往來彙總明細表、臺灣土地銀行 北三重分行97年10月16日北重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 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立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帳戶明細查詢1 紙及該2 帳戶自91年 11月1 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97年10月23日合金營櫃字第00000000 00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立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 00000 號帳戶(原中國農民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於94年間之存款對帳單、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行97年10月20 日(97)一建字第0138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立活 期備償專戶帳號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 號2 帳戶自 91年11月1 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往來明細、華南商 業銀行建成分行97年10月8 日華建存字第00000000號函暨所 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立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91年11月1 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之存款往來明細表、花 旗(臺灣)銀行97年9 月24日(97)台消企字第4181號函暨 所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1 年11月1 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之存摺往來明細表、台北富 邦商業銀行松江分行97年10月3 日北富銀松江金服字第470A 00000000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自93年9 月22日開戶日起至94年8 月12日結清日止 之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福和分行97年10 月16日(97)國世福和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 於該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3年12月31日開戶 日起至94年1 月12日結清日止之交易明細資料、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大同分行97年10月6 日(97)兆銀同字第128 號函暨 所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 號、00000000 000 號、00000000000 號3 帳戶自91年11月1 日起至94年12 月31日止之客戶存款資料明細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京東 路分行97年9 月30日97南京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尚亨 公司於該行所開立(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自 94年5 月1 日起至94年7 月31日止,及(支票存款帳號0000 0000000 號帳戶)自94年5 月1 日起至94年5 月31日止、自
94年7 月1 日起至94年7 月31日止之交易往來明細、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97年9 月30日97台北字第90122 號函、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97年10月20日九七松江字第285 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 號、00 000000000 號、00000000000 號3 帳戶自91年11月1 日起至 94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往來明細資料、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97年9 月30日淡一信剛字第000000-0號函、香港商香港上海 匯豐銀行忠孝分行(原中華商業銀行營業部)97年10月1 日 (九七)港匯銀孝字第0195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 立之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1年11月1 日起 至94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往來明細資料、陽信商業銀行雙和 分行97年9 月26日陽信雙字第970032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於 該行所開立之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自91年11月 1 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往來對帳單、萬泰商業銀行 營業部97年10月1 日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尚亨公 司於該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1年11月1 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之 台幣存摺對帳單、星展銀行敦北分行97年10月21日(97)星 展北發字第132 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立之活期存 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1年11月起至94年12月止之往 來明細查詢報表、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10月 20日(97)星城發字第092 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 立之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支票存款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自91年11月起至94年12月止之往來明細查 詢報表、慶豐商業銀行營業部97年9 月26日(96)慶銀營字 第0276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往來科目帳務資料查詢及該帳戶自91年11月1 日 起至94年12月31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南京東路分行98年6 月23日98南京字第0000000000號函 暨所附尚亨公司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於94年5 月 16日匯出6,852,080 元及於同日存入10,000,000元(該筆金 額為該行之放款,而非他行匯款)之交易明細7 紙、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98年7 月9 日九八松江字第155 號函暨 所附匯款交易明細10紙、臺灣土地銀行北三重分行98年6 月 25日北重存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00000000 0000號帳戶於93年5 月26日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臺灣 土地銀行長春分行98年10月7 日春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 所附尚亨公司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3年5 月26日匯款5,19 0,070 元至他行之交易憑證影本2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事務官就尚亨公司金融機構帳戶內資金流向之清查
分析報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 年4 月13日北區國 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尚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1 年11月至94年6 月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財政部臺灣省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97年6 月25日北區國稅北縣○○○00 00000000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91年至94年統合所得稅BAN 給 付清單4 紙、尚亨公司94年5 月13日、93年9 月30日、93年 2 月12日變更登記表、尚亨公司之金融機構回應狀態、財政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 年6 月9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 000000號函暨所附尚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3年1 月至94年6 月進項來源之統一發票明細、財政部基隆關稅局100 年6 月 9 日基普進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臺北關稅局100 年 6 月8 日北普進字第0000000000號函、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 司100 年6 月7 日刑事陳報狀1 份暨所附其與尚亨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買受物品品項、數量之發票影本3 紙、92年1-2 月 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及第一租賃股份有限 公司92年1 月1 日至92年2 月28日明細分類帳、燦坤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100 年6 月1 日燦坤(100 )法務字第100028號 函、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7 月8 日燦坤(100 )法 務字第100046號函暨所附93年7 月支票付款予尚亨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之明細、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6 月13 日杏財字第0000000 號函、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6 月22日杏財字第0000000 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 局100 年11月1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 尚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游營業補稅裁罰情形、尚亨公司開 立統一發票予下游營業人之開立數與申報扣抵數差異情形等 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士林稽徵所100 年10月5 日 財北國稅士林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97年4 月25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士 林稽徵所營業稅股97年6 月17日簽、亨偉公司之裁處書影本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違章案件審查報告、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士林稽徵所便箋影本及該所查核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開 立之統一發票案件報告表、意見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北 投稽徵所100 年10月6 日財北國稅北投營業字第0000000000 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100 年10月17日以財 北國稅中南營業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 國稅局新店稽徵所100 年10月20日北區國稅新店三字第0000 000000號函送台鑫晶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尚亨公司開立不實 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案之裁處書1 紙及徵銷明細清單 2 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100 年11月3 日財北國 稅大安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雪世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93年2 月至4 月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2 紙、財政部臺 北市國稅局中正分局100 年11月3 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聯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森達興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尚亨公司不實發票一案之案關裁處書資料 影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100 年11月22日財北國 稅信義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鴻尉興業有限公司、 巨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與尚亨 公司交易之營業稅裁處書等相關資料、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 司101 年3 月23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暨所附指定付款切結書 影本2 紙、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2 紙、華 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2 紙、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0 1 年6 月8 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暨所附其與尚亨公司、亨偉 公司交易之相關資料、冠恆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1 年5 月22 日冠北(101 )中七字00000-000-000 號函、陳坤煌會計師 事務所101 年7 月9 日回覆函暨所附92年度財務簽證查核報 告書及關係人交易附註說明影本、吳如璟會計師事務所101 年5 月21日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101 年5 月25日 101 松江字第62號函、臺北市政府101 年5 月21日府產業商 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聯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案 卷(經本院影印該卷內關於聯天光電公司之核准登記設立函 、登記預查申請表、核准變更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董事長 、監察人及章程函、核准解散登記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板 橋分行101 年5 月22日(101 )兆銀板橋字第0053號函、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大同分行101 年7 月10日(101 )兆銀同字 第043 號函暨所附亨偉公司自91年11月至94年6 月止之交易 明細表影本2 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101 年6 月19日華中崙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亨偉公司92 年至93年之票據明細表14張、華泰商業銀行101 年5 月25日 (101 )華泰總總務字第04697 號函暨所附亨偉公司92年11 月至94年6 月間辦理票貼明細、兌現明細及統一發票影本、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內湖分行101 年6 月6 日(101 )政 查字第54000 號函暨所附亨偉公司94年3 月以後之票貼相關 資料、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1 年8 月24日(101 )新光銀業務字第4346號函、第一商業銀行興 雅分行101 年5 月25日一興雅字第00052 號函、臺灣土地銀 行北三重分行101 年5 月28日北三重逾字第0000000000號函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5 月31日中信銀00 000000000000號函、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 1 年5 月22日(101 )台匯銀(總)字第33336 號函、台北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5 月28日北富銀債字第00
00000000號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1 年5 月31日(101 ) 遠銀總法金字第308 號函、玉山銀行城東分行101 年6 月18 日玉山城東(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01 年5 月29日刑事陳報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 北分行101 年5 月21日合金台北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 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101 年5 月21日101 南京字第 0000000000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海山分行101 年5 月22 日(101 )國世海山字第0000000000號函、鴻尉實業有限公 司等29家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列印表、勞工保險局101 年12 月13日保承新字第00000000000 號、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 保險局101 年12月13日健保北字第0000000000號、本院刑事 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1 年12月 27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 義分局102 年1 月3 日財北稅信義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102 年1 月3 日稅北國稅松山營 業字第0000000000號、財政部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2 年1 月 4 日北區國稅中和銷審字第0000000000號、財政部高雄國稅 局新興稽徵所102 年1 月7 日財高國稅新銷字第0000000000 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 年1 月8 日北區國稅三重銷審字 第0000000000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102 年1 月 10日財高國稅左銷字第0000000000號、財政部台北區國稅局 內湖稽徵所102 年1 月16日財北國稅內湖營業二字第000000 0000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2 年1 月16日北區國 稅板橋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覆資料各1 份,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值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按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月26日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 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 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 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經比較修正前 、後規定可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法定刑,就罰金刑部 分由修正前之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提高為得併科60 萬元以下罰金,自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規定 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
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論處。
四、復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 月2 日經修正公 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復參酌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 準據法,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 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 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 )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茲 就本案新、舊法比較適用分敘如下:
㈠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 果之行為犯他罪名,從一重處斷。」又第56條規定:「連續 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 分 之1 。」惟現行刑法已刪除前揭關於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 ,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 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現行刑法既無牽連犯及連 續犯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則被告所犯之數罪,應按其 具體情形而可能論以數罪併罰,是比較修正前、後刑法之規 定,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刑法論以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 較有利於被告。
㈡又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 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 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銀元)1 元以上(銀元)3 元 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依斯時有效施行之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業於95年5 月17日經公布刪除 ,並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者, 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被告行為時之刑法 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係 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 0 元折算1 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 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 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關於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較有利於被 告。
㈢綜上,經整體比較全部罪刑之結果,以95年7 月1 日修正施 行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
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規定。五、按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 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復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罪,原即含有 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刑法第215 條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 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 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皆規範 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後者為前者之特 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競合關係,即應擇一適 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規定論處(最高法院87年度臺 上字第11號及92年臺上字第679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 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 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及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時間均緊接,方法亦相同,所犯各 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分別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 皆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 其刑。被告所為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等犯 行,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 規定從一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又被告有如犯罪 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身為公司負責人, 竟藉此開立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 29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捐合計2,127 萬1,830 元,嚴重影響 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額之正確性及國家稅收,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均非可取,所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高達2 千萬 元以上,金額不斐,造成之損害非輕,暨其素行、智識程度 、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資懲儆。另被告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 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 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減刑要件,爰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 諭知減後之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
、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溫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稅額明細 │
│ │ │ │ │
│ │ │ │ │
├──┼─────┼──┬──────┬─────┼──┬──────┬──────┤
│ │ │張數│銷售額(元/ │稅額(元/ │張數│銷售額(元/ │稅額(元/ 新│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新臺幣) │臺幣) │
├──┼─────┼──┼──────┼─────┼──┼──────┼──────┤
│1 │鴻尉興業有│ 10│ 4,165,300│ 208,265│10 │ 4,165,300│ 208,265 │
│ │限公司 │ │ │ │ │ │ │
├──┼─────┼──┼──────┼─────┼──┼──────┼──────┤
│2 │巨榮科技股│ 4│ 1,733,239│ 86,663│4 │ 1,733,239│ 86,663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第一租賃股│ 3│ 11,467,614│ 573,381│2 │10,000,000 │ 500,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臺灣新北地│(前開補充理│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由書漏載) │
│ │ │ │ │ │ │檢察官101 年│ │
│ │ │ │ │ │ │度蒞字第5972│ │
│ │ │ │ │ │ │號補充理由書│ │
│ │ │ │ │ │ │漏載) │ │
├──┼─────┼──┼──────┼─────┼──┼──────┼──────┤
│4 │華昇國際有│ 7│ 24,654,714│ 1,232,736│6 │ 23,597,214│ 1,179,861 │
│ │限公司 │ │ │ │ │ │ │
├──┼─────┼──┼──────┼─────┼──┼──────┼──────┤
│5 │森達興科技│ 20│ 50,270,564│ 2,513,528│20 │ 50,270,564│ 2,513,528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6 │聯天光電股│ 2│ 4,511,172│ 225,559│2 │ 4,511,172│ 225,559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宇霖國際股│ 1│ 951,375│ 47,569│1 │ 951,375│ 47,569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8 │恒信開發科│ 15│ 8,889,076│ 444,454│15 │ 8,889,076│ 444,454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9 │雪世界科技│ 27│ 21,270,766│ 1,063,542│26 │ 20,385,766│ 1,019,292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10 │宜鎂企業有│ 28│ 25,205,590│ 1,260,284│27 │ 25,204,930│ 1,260,251 │
│ │限公司 │ │ │ │ │(前開補充理│(前開補充理│
│ │ │ │ │ │ │由書誤載為 │由書誤載為 │
│ │ │ │ │ │ │25,204,590)│1,260,284 )│
├──┼─────┼──┼──────┼─────┼──┼──────┼──────┤
│11 │泰先國際貿│ 8│ 17,606,000│ 880,300│5 │ 5,533,000│ 276,650 │
│ │易有限公司│ │ │ │ │ │ │
├──┼─────┼──┼──────┼─────┼──┼──────┼──────┤
│12 │興光科技有│ 2│ 751,000│ 37,550│2 │ 751,000│ 37,550 │
│ │限公司 │ │ │ │ │ │ │
├──┼─────┼──┼──────┼─────┼──┼──────┼──────┤
│13 │飛奕國際科│ 57│ 81,038,391│ 4,051,922│49 │ 61,523,413│ 3,076,173│
│ │技有限公司│ │ │ │ │(前開補充理│(前開補充理│
│ │ │ │ │ │ │由書誤載為72│由書誤載為3,│
│ │ │ │ │ │ │,971,923) │648,599) │
├──┼─────┼──┼──────┼─────┼──┼──────┼──────┤
│14 │亨偉股份有│ 55│ 109,514,259│ 5,475,719│43 │ 75,538,027│ 3,776,907 │
│ │限公司 │ │ │ │ │ │ │
├──┼─────┼──┼──────┼─────┼──┼──────┼──────┤
│15 │立迅企業有│ 1│ 1,723,500│ 86,175│1 │ 1,723,500│ 86,175 │
│ │限公司 │ │ │ │ │ │ │
├──┼─────┼──┼──────┼─────┼──┼──────┼──────┤
│16 │魔力城數位│ 33│ 23,545,800│ 1,177,290│33 │ 23,545,800│ 1,177,290 │
│ │科技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17 │廣海科技股│ 1│ 127,000│ 6,350│1 │ 127,000│ 6,35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8 │國維生物科│ 1│ 302,400│ 15,120│1 │ 302,400│ 15,120 │
│ │技有限公司│ │ │ │ │ │ │
├──┼─────┼──┼──────┼─────┼──┼──────┼──────┤
│19 │台灣佳沂貿│ 11│ 6,819,906│ 340,994│10 │ 6,400,858│ 320,042 │
│ │易有限公司│ │ │ │ │ │ │
├──┼─────┼──┼──────┼─────┼──┼──────┼──────┤
│20 │弘馥國際實│ 6│ 3,116,100│ 155,805│6 │ 3,116,100│ 155,805 │
│ │業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21 │璟鑫工業股│ 5│ 5,606,500│ 280,325│5 │ 5,606,500│ 280,32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22 │元元國際科│ 7│ 8,162,500│ 408,125│1 │ 3,932,500│ 196,625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23 │台鑫晶技股│ 6│ 3,155,200│ 157,760│6 │ 3,155,200│ 157,76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24 │鴻齊科技股│ 37│ 33,170,400│ 1,658,520│19 │ 17,056,800│ 852,84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25 │卡拉頌影音│ 10│ 13,285,500│ 664,276│10 │ 13,285,500│ 664,276 │
│ │科技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26 │鴻吉科技有│ 4│ 9,164,248│ 458,212│4 │ 9,164,248│ 458,212 │
│ │限公司 │ │ │ │ │ │ │
├──┼─────┼──┼──────┼─────┼──┼──────┼──────┤
│27 │奈米超晶格│ 49│ 30,480,002│ 1,524,002│45 │ 27,974,054│ 1,398,704 │
│ │科技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28 │杏一醫療用│ 1│ 952,381│ 47,619│1 │ 952,381│ 47,619 │
│ │品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29 │泰宇光電科│ 22│ 16,039,294│ 801,965│22 │ 16,039,294│ 801,965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30 │臻順達房屋│ 1│ 4,762│ 238│0 │ 0 │ 0 │
│ │仲介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合計│ │ 434│ 517,684,553│25,884,245│377 │425,436,211 │21,271,830 │
│ │ │ │ │ │ │(上開補充理│ │
│ │ │ │ │ │ │由書誤載為42│ │
│ │ │ │ │ │ │6,885,38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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