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2年度,1號
CHDV,102,親,1,2013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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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親字第1號
原   告 梁啟墨
兼法定代理 梁琬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被   告 鄭嘉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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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