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97號
CHDV,102,司票,97,20130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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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温玉民
上列聲請人温玉民因與相對人陳軍佑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温
玉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軍佑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一件(票號:CH003949)。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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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