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97號聲 請 人 温玉民上列聲請人温玉民因與相對人陳軍佑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温玉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陳軍佑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二、請提出本票原本一件(票號:CH003949)。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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