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69號
CHDV,102,司票,169,2013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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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黃淑美
上列聲請人黃淑美因與相對人謝芬真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淑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何時提示本票,以計算
  利息。
二、請提出相對人謝芬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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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