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盧育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助結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陳助結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
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及債務人誠龍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陳志誠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記事
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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