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8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 務 人 郭曜銨即郭宏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玖萬零玖拾伍元自民國起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
捌萬陸仟叁佰壹拾玖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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