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631號
CHDV,102,司促,4631,2013041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3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張原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萬零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