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51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周禹廷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遺漏證物一(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據)、
二(欠款電腦紀錄)及無證物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0號),請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周禹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
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
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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