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508號
CHDV,102,司促,4508,201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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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08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輝煌
債 務 人 林景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新臺幣
  壹萬叁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景源民國98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
    0,000元正,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98年12月30日起至103
    年12月30日止分6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開借款除
    已繳付部分本息外,尚欠本金125,500元仍未依約攤還
    本息,幾經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未能依照約定日期付
    息時,即喪失權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本
    息及違約金,立有借據暨約定書各紙為証。
  (二)債權人為保障上述債權受償起見,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及確定書,促其清償,以保債權,實感法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50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景源  │自民國101年1│至民國101年1│年息百分之1.5 │
│  │112500│     │1月30日起  │2月30日止  │計算利息, 並 │
│  │元  │     │      │      │自民國101年12 │
│  │   │     │      │      │月31日起至清償│
│  │   │     │      │      │日止,逾期在六│
│  │   │     │      │      │個月以內者,按│
│  │   │     │      │      │全國農業金庫基│
│  │   │     │      │      │準利率(年息百│
│  │   │     │      │      │分之 2.956)加│
│  │   │     │      │      │一成計息;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者,│
│  │   │     │      │      │按全國農業金庫│
│  │   │     │      │      │基準利率(年息│
│  │   │     │      │      │百分之 2.956)│
│  │   │     │      │      │加二成計息  │
├──┼───┼─────┼──────┼──────┼───────┤
│ 002│新臺幣│林景源  │自民國101年1│至民國101年1│年息百分之1.5 │
│  │13000 │     │0月30日起  │1月30日止  │計算利息, 並 │
│  │元  │     │      │      │自民國101年11 │
│  │   │     │      │      │月31日起至清償│
│  │   │     │      │      │日止,逾期在六│
│  │   │     │      │      │個月以內者,按│
│  │   │     │      │      │全國農業金庫基│
│  │   │     │      │      │準利率(年息百│
│  │   │     │      │      │分之 2.956)加│
│  │   │     │      │      │一成計息;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者,│
│  │   │     │      │      │按全國農業金庫│
│  │   │     │      │      │基準利率(年息│
│  │   │     │      │      │百分之 2.956)│
│  │   │     │      │      │加二成計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景源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2500│     │2月31日起  │      │內者,按全國農│
│  │元  │     │      │      │業金庫基準利率│
│  │   │     │      │      │(年息百分之2.│
│  │   │     │      │      │956)加一成;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全國農業│
│  │   │     │      │      │金庫基準利率(│
│  │   │     │      │      │年息百分之 2.9│
│  │   │     │      │      │56)加二成計收│
│  │   │     │      │      │違約金    │
├──┼───┼─────┼──────┼──────┼───────┤
│ 002│新臺幣│林景源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000 │     │1月31日起  │      │內者,按全國農│
│  │元  │     │      │      │業金庫基準利率│
│  │   │     │      │      │(年息百分之2.│
│  │   │     │      │      │956)加一成;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全國農業│
│  │   │     │      │      │金庫基準利率(│
│  │   │     │      │      │年息百分之 2.9│
│  │   │     │      │      │56)加二成計收│
│  │   │     │      │      │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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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