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99號
CHDV,102,司促,4499,201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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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9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峻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
  臺幣叁萬叁仟叁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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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