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94號
CHDV,102,司促,4494,2013041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春熹
複代理人  許麻
債 務 人 阮文力
債 務 人 阮永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壹拾玖萬玖仟壹佰肆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