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201號
CHDV,102,司促,4201,201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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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0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欣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叁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李欣娟於民國94年1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1
  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3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1570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李欣娟於民國101年7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
  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3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343元及費用3966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
  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
  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
  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20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欣娟 431│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1437 │0000000000│03月 13日  │      │       │
│  │元  │409    │起     │      │       │
├──┼───┼─────┼──────┼──────┼───────┤
│ 002│新臺幣│李欣娟 431│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24467 │0000000000│03月 13日  │      │點七五    │
│  │元  │409    │起     │      │       │
├──┼───┼─────┼──────┼──────┼───────┤
│ 003│新臺幣│李欣娟 431│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86750 │0000000000│03月 13日  │      │       │
│  │元  │40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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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