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460號
CHDV,102,司促,3460,2013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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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6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首旗
債 務 人 白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章
法定代理人 蔡陳綠
法定代理人 蔡文良
債 務 人 蔡文良
債 務 人 陳芳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玖仟壹佰捌
  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貳仟零肆拾捌元自民國九
  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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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白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