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2年度,1號
CHDV,102,司,1,201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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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訴訟代理人 王毓鍵
相 對 人 友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呂松裕會計師為相對人友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該公司所有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司公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 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東之要件外,別無 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 參照)。另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事件,其聲請應以書面 為之,法院為裁定前,並應訊問利害關係人,此觀非訟事件 法第172條第1項、第2項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友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500萬股,聲請人持有該公司發行之股份175 萬股(占全 部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5)繼續一年以上,為持有已發行 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查聲請人以董監事任期即 將屆滿為由,向相對人聲請召開股東臨時會以改選新任董監 事,未料竟遭其以他由拒絕召開。嗣定於民國102年3月27日 、4月3日、同月15日,總計三個期日及兩次會同群智聯合會 計事務所前往檢查,除帳目交待不清外,業務往來亦多有矛 盾,恐涉虛偽登計會計帳冊等情事,復推稱資料繁雜且涉及 公司機密,以聲請人僅能觀覽,不得載錄、影印及為任何保 存資料行為等詞阻擾,妨礙聲請人行使查閱權,爰依法向鈞 院聲請准予選派檢查人,以維護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等 情,並推薦訴外人呂松裕會計師擔任檢查人及提出相對人公 司股東名簿、聲請人之股款收據及兩造關於召開臨時股東會 之往來函文、檢查結果紀錄等影本為證。
三、相對人公司於本院訊問時,對於聲請人持有該公司股份175 萬股、繼續一年以上,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三以 上股東之事實不爭執,並陳稱:願意配合提供採購單據、設 備單據及財務帳冊以供聲請人檢查,但相對人目前尚未正式 對外營運,僅由董事楊宗仁提供材料試機器設備等語。



四、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 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東之事實,有所提相對人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股東名簿、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股東臨時會議事 錄等影本在卷為證,相對人對此項事實,亦自認無訛。則聲 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 司之所有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即屬有據。相對人雖 表示前開意見,惟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選派檢查人之規定, 除具備繼續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外,別 無其他限制。故不論相對人公司係如聲請人所主張之負責人 、監察人未克盡職責或應收、應付帳款不明,或如相對人所 稱已按規定將財務資料提供股東檢查之情形屬實,均不影響 聲請人得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權利。另 股東依法得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者,包含公司之業務帳目及 財產情形,不以某特定項目為限。聲請人表明聲請檢查相對 人之業務帳目及所有財產情形,於法即無不合。至於檢查人 人選,相對人未表明不同意由聲請人推薦之訴外人呂松裕會 計師擔任,應認係適當之人選。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選派 呂松裕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所有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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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