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20號
抗告人 即
異 議 人 施金標
詹盧梅
詹鈞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間聲明異議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