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71號
CHDV,101,重訴,171,2013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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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原   告 林堯城
訴訟代理人 林建豐
被   告 林田淑
      林景彬
      林英助
      林貞君
      林映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田淑林景彬林英助林貞君林映孜為被告林金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起訴,被告林金印於101年12 月31日訴訟程序中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 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查林田淑林景彬林英助林貞君林映孜為被告林金印 之繼承人,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可稽,其等應續行本件訴訟 。至於林田淑等5人於102年4月16日雖具狀表示:林金印在 世時已將土地登記予他人,其等未參與,也未繼承該土地, 故聲明不承受訴訟等語。惟此係屬原告起訴是否有理由之問 題,與程序事項無涉,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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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