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7號
原 告 王 銀 添
訴訟代理人 黃 茂 松 律師
被 告 廖 錦 鈨
楊 秀 貞
廖 佑 祥
上 列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柯 開 運 律師
被 告 廖 友 村
廖 錦 鋒
廖 清 松
廖 桂 美
廖 美 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已與被告廖錦鈨等三人成立鄉鎮調解(尚未經法院核定)並撤回起訴(被告是否異議不明),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蕭 美 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