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高薇捷
高世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綉春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2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28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