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1年度,75號
CHDV,101,親,75,20130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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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75號
上 訴 人 林志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曉蒨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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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