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宗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地藏庵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萬2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美芳